一、引言
在诈骗犯罪案件中,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往往存在错综复杂的资金往来。当被害人在案发前以“借款”等名义从被告人处获取部分资金时,该笔款项究竟应认定为被告人退还的赃款,还是双方新产生的民事借贷?这一问题直接关系到诈骗犯罪数额的认定与被告人的量刑。本文结合入库典型案例,探讨案发前资金回流性质界定及数额扣减的实务辩护路径。
二、案情简述
被告人丁某功虚构能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骗取被害人冯某余50万元。案发前,冯某余妻子从丁某功处取得1万元。丁某功主张该1万元系退款,冯某余则称系以返乡费用为名的借款。二审法院认为,在“一对一”证据且无其他经济交往证据佐证的情况下,该1万元应从诈骗数额中扣除,遂改判扣减该部分数额并相应调整刑罚。
三、核心争议焦点提炼
(一)案发前资金回流的性质界定
被害人在案发前从被告人处获取的款项,在双方对款项性质(退款与借款)各执一词时,应如何进行法律定性?
(二)“一对一”言词证据冲突下的数额认定规则
当控辩双方对某笔款项是否属于退赃缺乏客观书证印证,仅存在相互矛盾的言词证据时,法院应如何适用证据规则认定诈骗数额?
四、法理与实务辨析
(一)诈骗数额认定的“实际损失”原则
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其犯罪数额的认定应以被害人的实际损失为基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精神,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当扣除。这一原则旨在准确评价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如果被害人在案发前已经通过某种方式挽回了部分损失,该部分金额就不应再作为犯罪数额予以评价,否则将导致对被告人的重复评价和量刑畸重。
(二)“一对一”证据冲突与存疑有利于被告人
在缺乏借条、转账备注等客观证据印证的情况下,被告人主张是退款,被害人主张是借款,形成典型的“一对一”言词证据冲突。此时,裁判要旨明确指出,诈骗数额按实际损失计算,案发前挽回的损失不计入。在无法查清双方是否存在真实借贷合意,且不足以认定双方还有其他经济交往时,基于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应当认定该笔款项为案发前挽回的损失,从诈骗总额中予以扣除。
诈骗罪犯罪数额按照被害人案发前的实际损失计算。被害人在案发前从被告人处挽回的损失金额,不计入诈骗数额。
五、辩护策略与路径
(一)全面穿透资金流水,挖掘案发前回流线索
辩护律师在阅卷时,绝不能仅关注被害人转给被告人的“单向”流水,必须对双方的“双向”资金往来进行穿透式审查。重点排查案发前被告人向被害人及其特定关系人(如配偶、亲属)的转账、现金给付记录,寻找可能被遗漏的退款或资金回流线索。
(二)巧用证据规则,主张“就低”认定数额
当发现案发前资金回流且双方定性存在争议时,律师应敏锐捕捉被害人陈述中的矛盾点。若被害人主张是借款,但无法提供借条、催收记录或利息约定等客观证据,律师应坚决主张该款项属于退款。通过强调“一对一”证据下的证明标准,要求法院适用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实现数额的有效扣减。
(三)客观评估辩护风险与难点
需注意的是,此类辩护并非毫无风险。如果被害人能够提供完整的借款协议、微信借款聊天记录,或者该笔“借款”金额与诈骗款项性质明显不同(如属于正常的商业拆借),则扣减主张很难得到法院支持。律师在提出辩护意见前,必须对全案证据进行审慎评估,避免盲目主张导致法官反感。
六、实务启示与思考
(一)树立“双向资金审查”的办案思维
办理涉众或大额经济犯罪案件,律师必须建立财务审计思维。不能被动接受公诉机关的审计报告或被害人陈述的单方账本,应主动申请调取被告人及关联账户的完整流水,通过制作双向资金流向图,精准识别每一笔资金的性质与节点。
(二)准确把握“案发前”的时间节点界定
“案发前”是数额扣减的关键时间界限。实务中,对于“案发”的认定(如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立案、被告人被抓获等)可能存在争议。律师应结合具体案情,论证资金回流发生在刑事程序正式启动或被害人明确意识到被骗并报案之前,从而确保扣减主张符合法定条件。
(三)重视言词证据的细节质证
在“一对一”证据博弈中,细节决定成败。律师应详细审查被害人关于“借款”事由、时间、地点的陈述,寻找其与常理不符或前后矛盾之处。通过庭审发问,揭示被害人为了多获退赔而将退款包装成借款的潜在动机,从而削弱其言词证据的证明力。
七、结语
诈骗数额的精准认定,是实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基础。在被害人与被告人资金往来交织的复杂案件中,案发前的资金回流往往成为辩护的突破口。辩护律师唯有秉持严谨的证据审查思维,熟练运用证据规则与法理逻辑,方能在数额争议的博弈中为当事人争取到公正、合理的裁判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