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问财物是怎样进入行为人控制的
被害人因欺骗而自愿处分财物,是诈骗类犯罪的基本结构;行为人已经合法代管、持有财物后才据为己有,可能涉及侵占;利用单位职务便利控制本单位财物,则可能涉及职务侵占或挪用资金;被害人没有处分意思,行为人秘密改变占有的,更接近盗窃。取得方式比合同名称更能区分罪名。
合同诈骗与普通诈骗要看市场交易功能
合同必须是导致错误认识和财产处分的主要原因,并承载一定市场交易秩序。如果协议只是包装,骗局实质发生在合同之外,或者所骗财物与合同履行无关,不宜因存在书面材料就认定合同诈骗。民间借贷、房产交易和网络服务案件尤其需要审查主体、经营属性和具体处分原因。
金融诈骗通常属于更特别的规定
利用贷款、保险、票据等金融合同实施欺骗时,应优先核对相应金融诈骗罪的主体、对象和行为要件,不能只因合同诈骗法定刑不同就任意选择罪名。单位实施刑法未规定单位可以构成的犯罪时,单位和责任人员如何处理,应依刑法总则、立法解释和现行裁判规则审查。
职务犯罪边界取决于身份和便利
代理人、经销商、合作方并不当然属于单位工作人员。应审查劳动或管理隶属关系、授权范围、财物归属以及行为人是否利用主管、经手、保管本单位财物的职务便利。若只是借单位名义欺骗外部交易相对方交付财物,可能仍属于诈骗结构。
骗偷兼有要判断最终破坏占有的手段
调包、虚增重量等案件中,欺骗可能只是为秘密取财创造条件,也可能直接导致对方交付。判断被害人对交付的财物和数量是否具有真实处分意思,能够区分盗窃与诈骗。不要把所有预备欺骗都视为财产处分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