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刑事实务>正文

涉嫌合同诈骗就应当逮捕吗,证据条件与社会危险性必须分别审查

——在案件事实尚未完整时守住犯罪证明和羁押必要性的双重门槛

逮捕不是侦查取证的替代手段

审查逮捕首先要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发生、该事实由犯罪嫌疑人实施,并且相关证据已经查证属实。合同纠纷存在、对方报案或资金无法返还,均不足以替代上述证明。对多起事实案件,可以围绕已经查实的具体事实审查,但不能以“以后可能查清”填补当前核心要件缺口。

五类事实需要形成初步闭环

应核实合同关系和市场交易属性、具体虚假事实、被害人因欺骗交付财物、行为人或利益相关者实际控制财物、行为人在取得财物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主体身份和涉案数额也应有客观材料支持。法条列举的虚构单位、虚假担保、部分履行或收款后逃匿,只是行为线索,不能脱离取财和主观目的机械对号入座。

辩解应当在逮捕前实质核验

对真实履约、第三方违约、资金用于经营、担保可实现、双方存在长期结算等辩解,应调取银行流水、会计资料、物流和业务文件验证。核心辩解存在现实依据却尚未核查的,应慎重评价证据是否达到逮捕要求,而非先行羁押后再寻找反驳材料。

社会危险性必须单独证明

即使已有犯罪事实证据,是否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毁灭证据、干扰证人、逃跑或危害他人,仍需结合具体行为和现实条件判断。企业经营需要、认罪态度、退赔意愿不能自动排除社会危险性,涉案数额大、拒不认罪也不能自动证明社会危险性。

强制措施应随案件变化动态调整

证据已经固定、人员有稳定住所和经营活动、能够通过取保候审保障诉讼的,应依法考虑非羁押措施。逮捕后社会危险性消失的,也应及时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宽严相济要求当宽则宽、该严则严,而不是对所有涉企案件一律不捕。

阅读 12 点赞 0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来源于作者原创、公开资料整理或网络转载,转载内容已尽可能注明作者及出处。文章仅供法律学习、实务研究和信息参考,不当然代表本站或律师本人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因法律规定、司法政策、裁判观点及个案事实差异,读者不宜仅依据本文内容作出具体法律判断或处理决定。若本文涉及的署名、来源、版权或内容表述存在不当之处,请权利人或相关主体及时与本站联系;经核实后,本站将依法依规及时更正、补充或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