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机构性质要看法定业务
机构名称、宣传口号和公司登记只是线索,核心是其是否持续从事依法须经批准的存款、证券、期货、保险等金融业务。应核对主管机关、许可范围、业务对象、资金归集方式和盈利来源,不能把普通咨询、技术服务与实质金融经营混同,也不能用技术平台外观掩盖受许可约束的业务。
未经批准与超范围经营要区分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关注机构准入,而合法机构超越业务范围可能涉及行政处罚或其他犯罪。新设分支机构、合作经营、品牌授权和线上展业是否需要单独批准,应依据行为发生时的有效规范判断。仅有登记手续缺陷,尚不足以替代刑法构成审查。
筹备行为和实质营业需要分开
租赁场所、招聘人员、开发系统可能是设立准备;吸收客户、签订金融合同、归集资金和实际开展业务,则更能反映机构已经运行。应结合持续时间、客户数量、交易金额、对外承诺和组织结构判断,避免只凭一张宣传页认定已经设立。
许可证文件犯罪要核对文件功能
伪造、变造或转让的对象必须是法律所保护的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审查应调取发证机关底档,核对编号、权限、许可事项和使用方式。普通备案回执、申请材料或内部授权书,不能未经规范依据扩大为犯罪对象。
把许可审查嵌入产品和组织变更
企业应建立业务许可矩阵,对新产品、新地域、新渠道、关联合作和分支机构设置法务与合规前置审查。对许可证原件、电子证照和监管报送权限实行分级保管,禁止借用、转让或超范围使用,并保留向监管部门咨询及整改的书面记录。
结语
金融许可犯罪的边界取决于法定准入制度与真实业务,而不是公司名称。刑事评价必须明确缺少哪项许可、实际开展何种业务以及行为达到何种危害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