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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中“实际损失金额”的审查与认定规则

——从张某健诈骗案看“供证一致”原则在数额扣减中的实务应用

本文收录于 诈骗类犯罪辩护实务 共 29 篇

一、引言

在诈骗犯罪辩护中,犯罪数额不仅直接决定法定刑的升档,更关乎退赔责任的承担。当被告人主张已退还部分款项,而被害人予以否认或双方对还款金额各执一词时,如何准确认定被害人的“实际损失金额”?本文结合入库典型案例,探讨“供证一致”原则在诈骗数额扣减中的实务应用与辩护路径。

二、案情简述

被告人张某健虚构巨额资金实力,以合作运作项目为由骗取多名被害人钱款。其中骗取温某忠、钟某冰142万元。一审依据银行流水认定张某健退还117.6万元。张某健上诉辩称还通过现金等方式退还19万元;温某忠否认收到现金,但自认共收到136万元。二审法院根据供证一致原则,认定已退还136万元,实际损失为6万元,据此改判减轻其刑罚及退赔金额。

三、核心争议焦点提炼

(一)诈骗既遂后还款金额的认定标准

在缺乏完整客观书证印证的情况下,如何审查和认定被告人主张的案发前或案发后还款金额?

(二)“供证不一致”时的数额就低认定规则

当被告人辩解的还款数额与被害人自认的收款数额存在差异,且均无法提供充分证据时,应如何适用“供证一致”原则确定实际损失?

四、法理与实务辨析

(一)实际损失金额对定罪量刑的实质影响

诈骗罪是典型的数额犯。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诈骗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认定。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当扣除。实际损失金额不仅影响“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档次划分,也直接关系到责令退赔的具体执行数额。因此,精准核算实际损失是诈骗案辩护的核心战场之一。

(二)“供证一致”原则在数额认定中的适用逻辑

刑事诉讼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在言词证据与书证存在冲突或缺失时,裁判要旨明确指出,应综合被告人辩解、书证及被害人自认,按照“供证一致”原则认定。本案中,被告人主张还款136.6万,被害人自认收到136万。对于超出的部分及现金还款,被告人缺乏明确供述细节,被害人否认,且无客观证据印证。法院据此采信双方重合的“136万”部分,体现了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与证据印证规则的统一。

诈骗罪中认定被害人实际损失金额,应在综合被告人关于还款金额、方式所作辩解、相关书证以及被害人自认还款金额等其他证据,按照供证一致原则认定。

五、辩护策略与路径

(一)全面挖掘“隐性”还款证据,拓宽扣减空间

辩护律师不能仅依赖公诉机关移送的银行流水。应引导被告人回忆并提供现金交付、POS机套现、微信支付宝转账、代为支付费用等“隐性”还款线索。通过调取相关交易记录、寻找在场证人、审查双方聊天记录中的对账信息,尽可能将还款行为客观化、证据化。

(二)巧用“被害人自认”,锁定最低损失基数

在被告人无法提供充分还款证据时,被害人的“自认”是破局关键。律师在阅卷和庭审发问时,应敏锐捕捉被害人陈述中关于收款金额的底线确认。一旦被害人自认了某一较高还款数额,即便被告人主张更多但证据不足,律师也应坚决主张以被害人自认数额作为扣减基数,实现数额的“就低”认定。

(三)区分“案发前归还”与“案发后退赃”

需严格界定还款发生的时间节点。案发前归还的数额,依法应从诈骗犯罪总额中直接扣除,影响定罪量刑档次;而案发后的退赃退赔,虽不扣减犯罪数额,但属于重要的法定或酌定从宽量刑情节。辩护时应分类梳理,确保每一笔款项都在最有利于被告人的维度上得到评价。

六、实务启示与思考

(一)强化对资金流水的穿透式审查

涉众或大额诈骗案件的资金往来往往极其繁杂。律师应具备财务审查思维,对控方提供的审计报告或银行流水进行穿透式质证。重点审查资金回流、重复计算、利息扣除等问题,警惕将正常的经济往来或还款误认为诈骗既遂金额。

(二)重视言词证据的细节比对与固定

在缺乏书证的“现金还款”争议中,言词证据的细节比对至关重要。律师应详细比对被告人关于还款时间、地点、面额、包装方式的供述,与被害人陈述进行交叉验证。对于被害人明显违背常理的否认,应结合其自认的总金额,揭示其陈述的矛盾之处,从而动摇控方证据体系的证明力。

(三)合理运用“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

当控辩双方对某笔款项是否属于诈骗数额或是否已退还存在重大分歧,且穷尽调查手段仍无法查清时,律师应理直气壮地主张适用“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要求法院就该争议数额不予认定或予以扣减,切实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七、结语

诈骗罪中的数额认定,绝非简单的数学加减,而是严密的证据审查与法律适用过程。在“供证不一”的迷雾中,辩护律师唯有深耕证据细节,精准运用“供证一致”与“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方能在数额辩护中撕开突破口,为当事人争取到公正的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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