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在诈骗犯罪辩护中,“名为借贷、实为诈骗”与“真实民间借贷”的界限往往是控辩双方交锋的焦点。当被告人以“借款”名义收取被害人钱款时,该部分款项能否直接计入诈骗数额?本文结合典型案例,探讨“以借为名”实施诈骗的数额认定与辩护路径。
二、案情简述
陈某平以介绍工程为由骗取被害人信任,收取13.95万元,其中部分款项以借款名义收取。法院认定其收款前无归还能力、收款后无归还行为,即便采用借款形式,亦不影响非法占有目的及诈骗数额认定,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二审维持原判。
三、核心争议焦点提炼
(一)“以借为名”款项的性质界定
诈骗过程中以“借款”名义收取的款项,应如何界定其法律性质并准确计入犯罪数额?
(二)“归还能力”与“非法占有目的”的审查标准
司法实务中如何准确审查和认定行为人收款时的“归还能力”,进而推定其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
四、法理与实务辨析
(一)非法占有目的的综合推定逻辑
诈骗罪的核心在于非法占有目的。对于“以借为名”的行为,司法机关通常通过事前、事中、事后的客观行为进行综合推定。本案中,陈某平事前不具有归还能力,事中虚构事实骗取信任,事后无归还行为。这种状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推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借款形式不能阻却诈骗实质
民事借贷关系的成立以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和还款意愿为基础。当行为人根本无还款能力且无还款意愿时,“借条”或“借款名义”仅是掩盖诈骗实质的犯罪工具。裁判要旨明确指出,在不具有归还能力的情况下,通过虚构事实骗取信任进而以借为名骗取钱款,相应款项应一并计入诈骗数额。
被告人在不具有归还能力的情况下,通过虚构事实、虚夸办事能力骗取被害人信任,进而以借为名骗取被害人钱款,可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相应款项一并计入诈骗数额。
五、辩护策略与路径
(一)精准剥离真实借贷,核减诈骗数额
辩护律师应仔细审查每一笔款项的给付名目、沟通记录及资金流向。对于确有真实借贷合意、被告人有合理借款事由且具备一定还款意愿的款项,应坚决主张从诈骗数额中剔除,实现数额的有效核减。
(二)挑战“无归还能力”的认定标准
归还能力不应仅看行为当时的现金流,还应综合评估被告人的固定资产、预期收入及隐性资产。律师可通过调取银行流水、房产车辆登记、债权信息等客观证据,反驳公诉机关关于“无归还能力”的绝对化指控。
(三)挖掘事后还款行为或意愿
若被告人在案发前有支付利息、部分还本、提供担保或积极筹措资金还款的行为,均可作为阻却非法占有目的的有力辩点。即便最终未能全额还款,其积极的还款意愿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动摇诈骗罪的成立基础。
六、实务启示与思考
(一)证据审查需穿透“借条”表象
办理此类案件,不能仅凭被害人陈述或一纸借条定案。必须结合微信聊天记录、资金实际用途、被告人负债情况等客观证据,审查借款的真实原因和资金去向,判断其是否将借款用于挥霍或高风险活动。
(二)重视民刑交叉案件的定性辩护
对于存在经济纠纷背景的案件,律师应善于运用民事法律思维,论证双方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或经济纠纷。通过强调民事违约与刑事诈骗的本质区别,切断刑事诈骗的因果链条,争取非罪化或轻罪化处理。
七、结语
“以借为名”绝非逃避刑事打击的避风港,但也不能成为扩大刑事打击面的口袋。精准界定借款型诈骗,需要辩护律师在纷繁复杂的资金往来中,敏锐捕捉主客观相一致的证据细节,在罪与非罪的边界上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