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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合租房内的盗窃行为是否构成“入户盗窃”?

        刑法意义上的“户”,在特征上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方面,前者是功能特征,后者是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旅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近些年来,进入合租房内盗窃的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那么进入合租房内盗窃的行为是否属于“入户盗窃”呢?值得探讨。

【案情】

       赵某在网上发布合租信息,李某见到后便与赵某于2010年7月15日合租了一套位于市中心的房屋,二室一厅,每人一间。2012年8月1日下午,赵某因为手头紧,见李某未锁房门,就进入李某房间窃得现金人民币3200元,价值4300元的惠普牌4416S - VH423PA型笔记本电脑一台,后逃逸。

【评析】

       关于进入合租房内盗窃的行为是否属于“入户盗窃”,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不构成入户盗窃。理由是“入户盗窃”中的“户”的范围应限于具有家庭生活的功能与相对隔离的场所。本案中合租房内居住的赵某和李某是陌生人,无亲属关系,尽管每个人租住的一室可以单独上锁,但合租房内的过道、客厅等都是与他人共用的,属于集体活动场所,不特定的外人受其他承租人邀请也可进出该套房,故不能算作刑法意义上的“户”。

       第二种观点认为:构成入户盗窃。被害人李某虽与赵某合租一套房屋,有公用面积,但亦有自己独立的生活起居空间,并非集体活动场所。并且赵某与李某合租了两年,长期租住已经构成事实上的家庭生活和私人生活,与外界和他人相对隔离。故应进入合租房内盗窃的行为应认定为“入户”盗窃。并且随着城市的发展,类似被害人这种情况的合租模式较为普遍,如不认定为“入户”,则不利于打击犯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刑法意义上的“户”应具有:

       一是生活起居性。这主要是指人们在户内享有生活起居的自由和安宁,以及不受他人干扰、窥探和破坏的隐私权,也是公民个人私权得以充分、集中展现的地方。随着目前大城市房源的日趋紧张和房价的居高不下,使得在大城市工作和生活的人不得不寻求与他人经常合租一套房居住,那么合租房地位和意义实同一般家庭的“户”。

       二是相对封闭性。指与外界相对隔离,不具有向外的开放性。不具有“户”的相对封闭性,一般不能作为“户”来看待,而合租房则有所不同,它通常是各承租人之间长期居住生活的私人住所,具有半开放性,即除共用空间外,仅限于本房间的特定承租人居住,不向社会公众,包括合租的其他承租人开放,因此,具备私人生活领域和相对封闭性的特征,理应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户”。

       合租房也是一种住所,是一种刑法意义上的“户”,它是承租人经常生活居住的、同外界相对隔离的空间,同别的住所一样,是人们私人生活的空间,不因租户集体居住某一套房而改变其私人空间的特性,故法院最终认定进入合租房盗窃的行为构成“入户盗窃”。

文章来源:宜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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