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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讲透不起诉、有案底、无违法犯罪记录之间的关系

一、何为不起诉?


1、定义:不起诉是指刑事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经审查,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犯罪嫌疑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或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2、类型:不起诉可以分为五种:法定不起诉(绝对不起诉)、酌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存疑不诉)、特别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较为常见的为前三种。

 

那么,问题来了,不起诉=未犯罪、无案底、无违法犯罪记录吗?

 

二、不起诉=无案底?

不起诉=无违法犯罪记录?


本节主要根据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三种不同类型的不起诉进行讨论:


1. 法定不起诉(又叫绝对不起诉)

法定不起诉是指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应对其作出法定不起诉的决定。因此,若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法定不起诉的,该犯罪嫌疑人属于实质无罪,不会留有案底,也不会有违法犯罪记录

 

2. 证据不足不起诉(又叫存疑不起诉)

证据不足不起诉是指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犯罪事实的情形。因此,若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的,说明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该犯罪嫌疑人有罪,该犯罪嫌疑人不符合起诉条件,属于无罪,不会留有案底,也不会有违法犯罪记录。


▲注意:若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后续掌握了足以证明该犯罪嫌疑人犯罪的证据的,人民检察院还是可以重新对该犯罪嫌疑人进行起诉的。

 

综上,对于上述两种不起诉的法律后果,大家基本没有异议。

当前,在司法实践中,备受争议的主要是以下这种不起诉——酌定不起诉:

 

3. 酌定不起诉(又叫相对不起诉)

酌定不起诉是指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法或免除刑罚的情形。

 

▲《刑法》中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情形:

(1)犯罪嫌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10条);

(2)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盲人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19条);

(3)犯罪嫌疑人因防卫过当或者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或不应有损害的(《刑法》第20条第2款;第21条第2款);

(4)预备犯(《刑法》第22条);

(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没有造成损害的(《刑法》第24条第2款);

(6)从犯(《刑法》第27条第2款);

(7)胁从犯(《刑法》第28条);

(8)犯罪嫌疑人自首,犯罪较轻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刑法》第67、68条)。

 

☆针对酌定不起诉是否构成无罪、是否存有违法犯罪记录的问题,主要存在两种观点:

1)酌定不起诉属于对行为人的无罪处理,行为人不存在违法犯罪记录。

2)酌定不起诉属于事实上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但因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认为不需要起诉的情形,因此,酌定不起诉是存在违法犯罪记录的。

 

司法实践中,各省公安机关作为开具不存在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机关,也因对法条的理解不同而对此作出了不同的处理方式(详见下文①、②):

 

此外,对于被酌定不起诉人能否通过公务员、事业单位等体制内的政审环节,这主要取决于录取单位的具体审核标准。

 

①第一种处理方式: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申请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的规定》

第三条 我省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是证明公安机关未发现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有犯罪记录在案的文书。
第四条 公安机关以人民法院通报的犯罪人员生效法律文书,以及其他有关信息作为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的依据。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有罪外,其他人员均为无犯罪记录人员。

 

《深圳市公安机关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若干规定》

第四条 除人民法院有效判决书确认有罪外,其他人均为无犯罪记录人员。

 

《福建省公安派出所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工作规范(试行)》

第四条 公安派出所以人民法院通报的犯罪人员生效法律文书作为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的依据。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有罪,其他人员均为无犯罪记录人员。

 

②第二种处理方式: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机关出具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浙公通字〔2015〕2号)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违法犯罪记录,是指公安机关记录、保存的以下公民违法犯罪信息:
(一)治安行政罚款、行政拘留、收容教育、收容教养(包括劳动教养)、强制隔离戒毒(含强制戒毒)、责令社区戒毒(含限期所外戒毒、社区康复)等行政决定;
(二)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等刑事处罚决定;已构成犯罪,因犯罪情节轻微,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酌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或者法院作出免予刑事处罚的生效判决。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事项不包括以下情形:
  ……
(二)刑事
1.刑事和解协议、撤销刑事案件决定;
2.因没有犯罪事实(含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有罪)(证据不足不起诉),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法定不起诉),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和法院作出的无罪判决;
3.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信息。
  ……

 

三、不成熟的小看法

笔者更赞成上述的第一种观点。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规定,只有人民法院有权对人定罪量刑。


其次,“犯罪”一词在日常生活乃至法律上存在多种含义和维度的使用与理解,但从刑事诉讼的意义上,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必须通过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程序的证明与确认。正如有关专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中对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3款如此阐述:一旦依照本款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从法律意义上讲被决定不起诉的人是作为无罪处理的。1


再次,在酌定不起诉的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认定,虽是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符合某一罪名的构成要件的认定,但人民检察院最终作出的酌定不起诉决定应视为对犯罪嫌疑人从轻减轻、改过纠错的宽大处理结果,即视为对行为人作出无罪的处理结果,也意味着行为人不再有犯罪记录存在。反之,若仍作为有罪处理,则与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轻微犯罪者以“教育、挽救”为主的立法宗旨背道而驰。


最后,上述部分观点仅为笔者的一些不成熟看法,不代表任何其他方观点,如有持不赞同意见或不同观点者,欢迎一起分享、探讨!


注:

1.来源于《检察日报》“相对不起诉适用条件与法律意义”一文,作者:刘岳、李诗江,具体网址如下: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1804/t20180420_375873.shtml。

 

相关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二十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五)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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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琦子君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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