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刑事案例>正文

网络盲盒抽奖构成开设赌场罪的认定

——从857网站案看以小博大射幸行为

披着"开盲盒抽游戏道具"外衣的网络平台,玩家充值、抽取、循环消耗,运营方从中抽成获利,这样的商业模式与传统的实体盲盒营销究竟有何本质区别?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审理的王某某、李某某开设赌场案,通过对涉案网站运营机制的逐环节拆解,为网络盲盒抽奖游戏的赌博性质认定提供了极具参考价值的裁判范本,也为辩护律师办理此类新型网络涉赌案件划定了清晰的分析框架。

一、案情简述

2022年3月起,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商议筹备并运营"857skins"网站,玩家充值后按1:1比例兑换游戏币,游戏币仅能用于站内"盲盒""幸运饰品""拼箱"等抽奖游戏而不能直接购物,玩家抽取的CSGO游戏道具可回收兑换为商城币继续参与抽奖,或提取至个人账号后在第三方交易平台变现。网站通过主播直播推广、红包福利等方式吸引玩家参与,运营期间玩家累计充值逾5000万元,网站获利逾2400万元。法院经审理认定王某某、李某某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60万元、390万元。

二、核心争议焦点提炼

本案的裁判说理紧扣一个当前网络涉赌案件中日益突出的争议问题:以"开盲盒获取虚拟游戏道具"为外观的网络抽奖活动,究竟属于正常的商业营销行为,还是应当被评价为刑法意义上具有赌博性质的射幸行为?这一问题的实质在于如何把握虚拟盲盒游戏与传统实体盲盒营销之间的本质区别,以及平台运营方从中获利的方式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意义上的抽头渔利。

三、法理与实务辨析

(一)"以小博大、结果由偶然性决定"是判断射幸行为赌博性质的核心标准

判断某项活动是否具有赌博性质,关键在于考察参与者是否以较小的投入博取价值远超投入的中奖机会,且中奖结果完全取决于偶然因素而非参与者的技能或努力。本案中,玩家充值购买游戏币参与开盲盒等活动,所获得的CSGO游戏道具价值大小不等,既可能获得价值远超投入的稀有道具,也可能仅获得价值微薄的普通道具,整个中奖过程完全由随机算法决定,玩家对结果没有任何掌控能力,符合以小博大、结果由偶然性决定的射幸行为特征,具备赌博的本质属性。这一认定标准对辩护律师而言具有重要的参照价值:判断某一网络抽奖类游戏是否具有赌博性质,应当重点审查参与者投入与产出之间是否存在显著的价值落差、中奖结果是否完全取决于随机概率,而非仅凭"抽奖""盲盒"等表面名义作出判断。

(二)"付费投入—随机抽取—折价回收—循环抽取"的闭环机制是认定赌博行为的关键结构

本案裁判特别指出,涉案平台设置了玩家可以放弃已获得的道具、按一定比例折算为虚拟货币后继续参与抽奖的循环机制,这一机制使得玩家的游戏币在不断消耗的同时,抽取次数和涉及的价值持续攀升,形成了"充值—抽取—折价回收—再次抽取"的完整闭环。这种循环机制的存在,使得整个活动脱离了单纯的"一次性购买、获得随机商品"的营销范畴,转变为持续性的、以博取更高价值道具为目的的反复博彩过程,进一步强化了活动的赌博属性。对辩护律师而言,审查此类案件时应当重点关注平台是否设置了道具折价回收、循环抽取的机制,如相关游戏仅是一次性抽取且抽取结果不可折价循环使用,其赌博属性的认定空间可能相应缩小;反之,如存在明确的循环博彩结构,则难以否定其赌博性质。

(三)平台以固定比例抽头获利、道具展示与实际交付分离,排除了正常营销的可能性

裁判说理进一步指出,涉案平台主要通过在开盲盒时按固定比例(如盲盒价值的一定百分比)抽头获利,这一盈利模式与传统营销活动中商家通过销售商品本身的合理利润获利存在本质区别,抽头本身即是从玩家参与赌博的资金池中直接抽取的不正当利益。此外,盲盒中实际展示的仅是游戏道具的图标信息,真实的游戏道具仅在玩家决定离场变现时才实际交付,这种"先博彩、后交付"的运作方式,进一步印证了该活动并非正常的商品盲盒销售,而是变相赌博行为的实质。这一说理为辩护律师审查同类案件提供了具体的技术性切入点:应当重点核实平台的具体盈利模式是通过销售商品本身的合理溢价获利,还是通过对博彩过程本身抽成获利;同时应当审查涉案"商品"是否存在真实、即时的实物或虚拟财产交付,还是仅在特定环节才兑现真实价值,这些技术细节往往是区分正常营销与变相赌博的关键证据。

四、辩护策略与路径

结合本案的裁判说理,办理网络盲盒、虚拟道具类涉赌案件,辩护律师可以从以下方向构建辩护体系。第一,在行为定性层面,应当全面调取涉案平台的游戏规则、抽取概率设置、道具价值分布等技术资料,审查是否确实存在以小博大、结果由偶然性决定的射幸特征,如涉案抽奖活动的投入产出比相对均衡、不存在显著的价值落差,可以就赌博性质的认定提出实质性质疑。第二,在循环机制层面,应当重点审查平台是否设置了道具折价回收、循环抽取的机制,如相关活动确属一次性抽取且不具备循环博彩结构,应当据此论证其更接近正常商业营销而非赌博行为。第三,在盈利模式层面,应当核实平台的具体获利来源,如平台主要通过销售商品本身的合理溢价获利,而非通过对博彩过程本身抽头获利,应当着力论证该盈利模式的正当性,为罪轻甚至无罪辩护提供支撑。第四,在共同犯罪与地位作用层面,应当结合各被告人在网站搭建、技术对接、推广运营、客服支持等环节的具体分工及获利比例,准确区分主从犯地位,为处于辅助地位的参与者争取从宽处理。第五,在数额认定层面,应当仔细核实平台运营期间的充值总额、提取变现总额与实际违法所得之间的具体核算方式,防止将平台流水总额简单等同于违法所得数额。

五、实务启示与思考

本案对办理网络盲盒、虚拟道具交易类涉赌案件具有以下实务启示。第一,在证据审查上,应当高度重视对涉案平台后台数据、算法规则、资金流水等电子数据的调取与技术鉴定,这些材料是判断射幸行为、循环博彩机制及盈利模式的核心证据。第二,在类案检索上,应当持续关注网络虚拟道具交易、盲盒经济等新业态涉赌案件的裁判尺度演变,把握正常商业营销与变相赌博行为之间的实质区分标准。第三,在共同犯罪辩护上,应当充分梳理网站运营各环节参与人员的具体角色与获利情况,为处于技术支持、客服推广等辅助性岗位的参与者争取相应的量刑从宽。第四,在与委托人沟通上,应当如实告知以"盲盒""抽奖"等名义运营具有以小博大、循环博彩特征的网络平台,即便具有商业营销的外观,仍存在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罪的现实法律风险,帮助委托人正确评估相关商业模式的合规边界。

结语

网络盲盒、虚拟道具交易作为近年来兴起的新型商业模式,其与传统赌博行为之间的边界正随着技术手段的演进而日趋模糊。王某某、李某某案通过对射幸行为特征、循环博彩机制及抽头获利模式的层层剖析,为网络盲盒类涉赌案件的定性提供了系统的分析工具,也为辩护律师在行为定性、共同犯罪及数额认定等方面提供了具体可行的辩护路径。

阅读 14 点赞 2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来源于作者原创、公开资料整理或网络转载,转载内容已尽可能注明作者及出处。文章仅供法律学习、实务研究和信息参考,不当然代表本站或律师本人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因法律规定、司法政策、裁判观点及个案事实差异,读者不宜仅依据本文内容作出具体法律判断或处理决定。若本文涉及的署名、来源、版权或内容表述存在不当之处,请权利人或相关主体及时与本站联系;经核实后,本站将依法依规及时更正、补充或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