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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的内心确信

     曾经看过一部美剧《金牌律师》,本剧的主人公是一家高级律师事务所的四位合伙人,他们个个身手不凡、各有所专。虽然都无比自负,但又能紧密合作,为自己的客户们打赢了一场又一场的官司。这四位金牌律师往往能穷尽所能,运用各种手段帮助自己的客户打赢官司,洗脱罪名。本剧的一大独特之处在于:每当一集结束之际,会将此案经过回放总结,由观众来判断,这些作为社会精英的律师,他们到底是在维护正义,还是在助纣为虐。

     受过系统法学教育的人都知道,我们永远不可能知道真相,只能无限接近真相。因此,法律人被教育要时刻保持理性,所以,当辩护人在承接一个案件的时候,往往会根据被法庭采信的证据,来构建案件基本事实,以此说服法官,争取有利判决,至于内心是否确信,可能无需强求,辩护人也将之视为法律人的职业素养。这点从职业角度无可厚非,但当其成为一种工具的实用主义时,就值得警惕了。

     有时候,随着执业年限的增长,当接手一个案件时,我们会形成一种独立于当事人的内心确信,我们会把自己置身于案件的情境当中,设身处地想一想,被告人是否真的犯罪?他的辩解是否成立?他为什么犯罪?他的内心动机是什么?他的犯罪根源是什么?最终形成辩护人的内心确信,我想这里除了理性之外,也蕴含了一种感性,是一份让自己能够投入与专注的确信,因为有这样的一种确信,将使辩护人在法庭上的表现不再干瘪晦涩,或义正辞严或寓情于理,这时的辩护是生动、富有感染力的。我想这个道理和做演员是一样,曾经看过一则新闻,香港影星吴彦祖,出演电影《魔警》的男主角,当电影刹青后,吴彦祖称自己很长时间无法从剧情当中走出来。一名优秀的职业演员,只有把自己带入到角色之中,感动自己才能打动观众。我想辩护人也莫不如此,辩护人只有投身于案件当中,说服自己,建立自己的内心确信,才能说服法官、陪审员,才能为自己的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

     最近,美国资深刑事辩律师Nelson Lee到中国访问,在律师业内做了一次沙龙活动,Nelson Lee介绍自己曾经是美国纽约州检察官,承办了大量性暴力犯罪案件。所以,当Nelson Lee转行从事职业律师时,Nelson Lee所在的律所便不承办性暴力犯罪。Nelson Lee的说法让在座的中国律师同行大惑不解,通常具有相关职业背景往往是律师执业的优势,为什么在美国同行那里却行不通了呢?Lawyer Lee 解释说,他自己因为太熟悉性暴力犯罪的过程了,他无法在内心形成确信,为当事人提供有力辩护,所以索性放弃。美国同行的专业精神,不仅体现在了专业技能上,同时也体现在了高度的责任感。这种弃而不做的做法与我的思考不谋而合,甚至更加彻底。

     《金牌律师》每期的回放,都用剧情一一印证辩护人内心确信所构建的事实,固然有剧情的需要,但也有相当的合理性。四位金牌律师穷尽所能,秉持的独立精神、细致入微的洞察力、高度责任感,运用各种手段,帮助自己的客户打赢官司,洗脱罪名,莫不因为有内心信念。回到现实中,刑事诉讼所要求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中重要的一项标准是“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排除合理怀疑,就是要求辩护人充分说理和运用证据,以客观真实为应然追求,以法律真实为现实底线,“心中永远充满正义,目光不断往返于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之间”,建立自己的内心确认,将之传递给法官,法官也形成自己的内心确认,最终使得被告人获得正义的审判。

     “正义并非唯一。大家都坚守着自己的正义,从自己的正义出发,来审视被告人的所作所为,从而促使真相浮出水面,这才能称之为审判!”
文章来源:刑动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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