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凯
十年的公诉工作,经历大小各类刑事案件的庭审千次,与刑辩律师交锋感受到的一些问题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辩护的形式化、表面化和边缘化。一、形式化。一些辩护律师出庭时,照本宣科,语言平铺直叙,让人听了感觉到缺乏感情和办案热情,庭审如若是在下午容易引发瞌睡,读完真正留在法官脑海中的辩护意见寥寥无几。尤其是发表辩护意见时,将某某律师事务所某某律师受某某委托,庭前阅看了卷宗,会见了当事人,做了其他等等的工作一一程式化地宣读,除去为其或律师事务所宣传广告的目的、以及达到让当事人及旁听的家属感觉律师工作扎实、支付的律师费物有所值之外,只剩浪费时间、消磨法官耐心之功效了。
二、表面化。一些刑辩律师由于事先没有仔细阅看卷宗、深入会见当事人、充分制定庭审预案,导致出庭辩护停留在案件表面,或者说是泛泛而谈,将相关案件都能使用的辩护点做一罗列抛出,脱离的案件证据与事实,导致智能泛泛而谈,无的放矢,抛出的观点没有相应的论据加以论证,自然无法起到为被告人减轻罪责的目的,失去了刑事辩护的意义。
三、边缘化。也许是因为刑事案件的特殊性,经过前期的侦查、批捕和审查起诉,多道把关、层层删选,可辩护的地方确实不多,多数情况下仅能从平时表现、家庭困难、保住工作、初犯偶犯等非法定从宽情节做一些边缘化、无关痛痒的辩护;厉害一些的律师,会通过仔细阅卷,将证据形式上的瑕疵如缺少办案人员签名、同一侦查人员讯问不同对象的时间重叠、笔录复制黏贴前后笔录连错都错得一样,证人证言非关键事实的细节前后矛盾等等,这样的辩护确实能够给当事人感觉到律师的尽责与水平高超、同时能够规范侦查行为,但对出庭辩护为被告人减轻罪责甚至脱罪的唯一目的有所偏离,除了能够给指控方难堪外,对案件的定罪、量刑毫无裨益,因为除了刑讯逼供方式取得的言辞证据可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外,其他证据上的瑕疵均可通过庭后进行补正,之后还要再次开庭,既浪费时间精力又给法官留下辩护律师“死磕”的印象。
作为长期从事刑事司法工作的笔者来讲,出庭是办案过程中最具挑战性和魅力的工作,它考验了你的体力、脑力、耐力以及应变力。好的庭审,犹如聆听了一个曲折的故事外加一场精彩的辩论,酣畅淋漓,共鸣连连,与看场电影大片毫无二致。形成一场好的庭审,需要法官的得力主持,更需要公诉人和辩护人的相互配合,你来我往,针锋相对。好的庭审除了能给旁听观众带来视听享受外,更是能够更好地说服法官,最重要的是减少因为对被告人、辩护人的不良印象影响案件的判决。
相关机构做过调查,就“刑事案件审理认为影响判决的外界因素”通过调查数据进行分析说明:
从表中我们可以发现,被告人的态度、公众态度分别占到影响判决的外界因素的57%和43%,法官在庭前并未接触过被告人,“被告人的态度”当然是在庭审过程中的态度,而“公众态度”法官除了从媒体报道中获知外,另外一个重要渠道就是庭审过程中的旁听群众的反映。所以,在实质化审查的刑事诉讼中,庭审更多的是让法官对被告人直观的产生印象,影响内心确信和判决轻重。
作为被告人的代言人,刑辩律师扭转法官对被告人先入为主的不良看法,也可能让被告人在法官心中的形象打折扣。旁观者清,笔者下面从公诉人角度,对律师在刑事案件的庭审辩护提出几点建议:
一、不要轻易做无罪辩护
经过前期的侦查、批捕、预审和审查起诉,多道把关、层层删选,起诉到法院的刑事案件中99%的被告人都是有罪的,无罪或者证据不足以定罪的案件早已被检察机关拦截在庄严的法庭门外,如果辩护律师没能搜集到新的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或者利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将定罪的关键证据加以排除的话,不要轻易做无罪辩护。任何案件(不仅仅是刑事案件)的审理是围绕事实与证据展开的,刑事诉讼法以及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指引均要求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前提是“犯罪事实、情节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辩护律师若要成功无罪辩护,三件“法宝”还少得有一件。三件“法宝”,其一,搜集到新的能够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其二,能发现因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获取的言辞证据(包括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及被害人陈述,物证书证等其他证据均不在排除之列),且这些证据是定罪的关键证据(少了它证据无法形成锁链),并提供线索、证据加以排除;其三,遇到法院、检察院对案件有罪无罪意见不一的案件,充分论证获得无罪判决。但这三件“法宝”均可谓是可欲而不可求。
若随意做无罪辩护,自己感到心慌无底气、词穷语塞的同时,会给法官、当事人及旁听者一种业务不熟、准备不够乃至强词夺理的印象。
二、不要面面俱到
许多辩护人思维活跃,能够发现许多辩护的地方,希望在庭审中通过“铁桶战术”尽可能全面地把他的所有观点都展示给法庭,认为总有一个或者两个观点能够切中要害,但这种战术可能起到反作用,减弱关键辩护点的威力。一长串讲下来,听众可能对前面讲的都不记得了,辩护人自己都没有抓住重点,就不能苛求法官或者旁听人员能够抓住重点了。详略得当、重点突出、跌宕起伏是演讲能吸引听众的基本要求。刑事辩护许多时候与演讲并无二致,演讲希望捕获观众的兴趣点、引起共鸣,而辩护则希望抓住法官的注意力、说服法官。刑事辩护中,公诉人处于防守方,需要对案件审查面面俱到、仔细深入,形成证据链条去锁定犯罪,而辩护人作为攻击方只要抓住证据链条中的一两个薄弱环节,重点打击、加以突破,让证据链断开即能成功。
三、不要脱离事实与证据
刑事诉讼过程均是紧紧围绕案件事实与证据展开的,脱离了事实与证据,则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笔者遇到过一些案件的辩护人不针对证据是否充分、事实是否清楚进行辩护,而是大段口号式的演讲,原则性的论述,如刑法的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又如若被羁押会被“交叉感染”学会新的犯罪手法等等,律师辩护的“形式化”,辩护意见的口号化“使得辩护律师的作用大大减弱,因此强调律师的实质化辩护就显得极为重要。所谓实质化辩护是指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具体而言就是,证据形式是否合法,有无需要排除的非法证据,证据内容能否足以证实被告人构成犯罪(鉴定意见是否合法合规合理、犯罪数额有无计算错误),从犯罪构成要件上被告人主体是否适格、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被告人故意还是过失、有无违法阻却事由、有无外界介入因素,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是否大到需要刑事制裁,量刑情节上是否为未成年人或年满75周岁的老人、自首立功、被害人过错、退赃退赔、刑事和解等等。特别是在一些有被害人的案件,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决定了法官在自由裁量范围内量刑的轻重,若被告人言语表达不畅,此时辩护人则能很好地进行补充,深情演绎,感动法官。
四、不要过分突破现有理论
法律作为社会科学,是总结以往社会经验基础上制定的行为准则,随着时代的变迁,总有一定的滞后性与片面性,在实践中遇到未有法律规定、没有先例可循以及存在较大法律争议的案件比比皆是。对于这类案件,则需要运用相应的法律理论、学术前沿、推理推论等方式加以论证,这非常考验辩护律师的法律功底和逻辑推理能力,但这也必须有度,不能过分突破现有理论。法官虽然乐于见到专家学者型的辩护律师,能够将案件中的法律问题讲得非常透彻、观点也非常新颖,可以作为其对法律适用时的参考,但是,在中国法官造法是不被允许的,法官必须在现有法律框架、司法惯例、学界通说范围内作出裁决,若引用明显突破现有理论、不适于中国国情的国外前沿理论等,可能会给尚未站稳立场的裁判者带来负面影响,有适得其反的作用。
五、“上帝”与“正义”之间应有所取舍
“顾客是上帝”已经成为服务产业领域的至理名言,而作为法律服务工作者,被代理人就是辩护律师的“上帝”。法律是有规则的游戏,但也有其更高一层次的价值追求,作为法律人,律师追求利益的同时,也有追求公平正义最基本的法律人的价值追求。当“上帝”和“公平”难以兼顾时,选择谁,是摆在辩护律师面前的难题。在刑事辩护中,包含两层意思:一是作为辩护人的律师,发现被告人确实犯了罪,甚至罪大恶极,而被告人要求律师做无罪辩护,作为代理人则需在法律人正义价值追求与代理人维护被代理人利益之间作抉择;二是明知道做罪轻辩护更有利于被告人,而被告人一味要求律师做无罪辩护,反之亦然,那么,作为代理人则在“不按照被告人的指令,按照最有利于被告人的方式、角度辩,实实在在地给被告人以帮助,事后可能得不到被告人的认可”与“被告人怎样要求就怎么辩,满足被告人的一切要求,甚至是不合理的要求,博被告人顺心”之间作抉择。笔者因为长期从事公诉工作,更倾向于正义价值观,毕竟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稳定的收入,不需要为了生计而放下身段。但除去公诉人的思维,则选择哪个都没有对错之分,毕竟维护当事人的权益是律师的天职,而正义是法律人的崇高价值追求,跟随内心的追求不失为一种好的选择。
公诉人和律师虽然坐在法庭的两边,看似对立,实则有着共同的目标,就是共同完成庭审,以公开公平的司法程序来获得相对公正的结果,让国家暴力机关的权力暴露在阳光下、限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保障和维护宪法赋予的人权。绝大多数刑辩律师都有自己的方式方法去最大限度地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追求自己心中的理想。本文仅是有感而发,若有指手画脚之感定会深感不安,粗浅之谈,挂一漏万,不当之处万望见谅。
文章来源:无讼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