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刑事案件中,鉴定意见往往带有较强专业权威色彩。但鉴定意见的价值取决于其基础事实与技术过程,而不是取决于文书标题或结论表述的确定程度。辩护审查应当避免停留在对结论的笼统质疑。
一、检材是鉴定意见的起点
任何鉴定结论都建立在检材真实、适格的基础上。辩护人应核查检材从何处提取、由谁提取、如何封存保管、如何送检,以及提取笔录、清单、封签和鉴定受理材料能否相互对应。
二、鉴定事项与主体均应受到审查
应当审查委托事项是否明确,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能力,鉴定文书的签名盖章及形式要件是否完整。对于超出专业范围、委托问题含混或者由技术判断直接推至法律结论的情形,应当注意其证明边界。
三、方法决定结论的可靠程度
律师需要了解鉴定采用何种方法、方法适用的条件和局限、原始数据是否可复核、分析过程是否具有可重复性。对于结论表述中的“可能”“倾向”“不排除”等限定性语言,不应被扩张解释为确定事实。
四、出庭质证应围绕具体争点
申请鉴定人出庭,不宜只提出一般性要求,而应准备明确问题:检材是否完整、方法是否适用、误差如何控制、替代解释能否排除、结论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何在。专业质证的目标,是厘清鉴定意见能够说明什么,以及不能说明什么。
结语
鉴定意见不是裁判结论。只有在检材可靠、程序规范、方法适当并经充分质证的前提下,鉴定意见才能获得与其内容相匹配的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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