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着"实名举报"的旗号,在网络上连续发帖指控他人违法违纪,这究竟是公民行使监督、检举权利的正当行为,还是应当以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及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茅春花诽谤案,通过对举报内容真实性、情节严重的数量计算以及自诉转公诉条件的层层审查,为这一常见的辩护难题提供了具体的裁判范本。
一、案情简述
2019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茅春花因对村务不满,利用其注册的网络账号,先后11次发帖,以"实名举报"的形式捏造派出所民警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村干部侵占集体资金等事实,诽谤俞明来、顾礼阳等10名公民及公安派出所,上述帖文累计被点击6000余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象山县人民法院以诽谤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被告人以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核心争议焦点提炼
本案裁判说理层层递进,核心聚焦三个问题:其一,行为人以"实名举报"名义在网络上发布指控性言论,究竟应当被评价为公民依法行使监督、检举权利的正当行为,还是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诽谤行为,这一区分的实质标准是什么;其二,单次发帖点击量未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量标准,但一定期间内多次发帖的点击量能否累计计算以达到入罪门槛;其三,诽谤罪原则上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本案在被害人未提起自诉的情况下,检察机关缘何得以适用公诉程序追诉。
三、法理与实务辨析
(一)网络诽谤行为与公民监督检举权利的实质区分
诽谤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出于故意且具有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捏造并散布、篡改并散布或明知捏造仍予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这一构成要件决定了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并不在于言论的表达形式或激烈程度,而在于所涉内容是否确属行为人凭空捏造的虚假事实,以及行为人的真实目的是发泄不满、损害他人名誉,还是出于维护公共利益或个人合法权益而进行批评、监督、检举。对于人民群众针对社会消极现象的批评、指责,即便言辞偏激,或者检举、举报的内容部分失实,只要并非故意捏造事实或明知虚假仍予散布,均应认定为正当的监督检举行为,而非诽谤犯罪。
本案中,被告人虽然采用了"实名举报"的形式,但其所举报的派出所民警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村干部侵占集体资金等具体事实均查无实据,系被告人凭空捏造,其发帖的真实目的是为发泄对村务的不满、损害他人名誉,而非行使正当的监督检举权利。这一说理提示辩护律师,在为以"举报""维权"名义发帖的委托人进行罪与非罪辩护时,不能仅以举报形式的正当性作为抗辩理由,而应当重点收集能够证明举报内容具有事实依据或者委托人主观上确信内容真实的证据,这才是打破诽谤罪构成要件、争取无罪辩护空间的关键。
(二)情节严重认定中的数量累计计算规则
诽谤罪要求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方可入罪,司法解释以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或转发的数量作为最具可操作性的量化标准,达到规定次数即可认定为情节严重。值得辩护律师特别关注的是,司法解释同时规定,行为人在一年内多次实施诽谤行为、未经处理的,各次诽谤信息被点击、浏览或转发的次数可以累计计算,累计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同样构成犯罪。这一累计计算规则意味着,即便行为人每一次单独发帖的传播量均未达到入罪门槛,只要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发帖且未经处理,仍然可能因累计数量达标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人在一个月内连续发帖11次,单次发帖点击量虽均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数量标准,但累计点击量超过了相应门槛,且此前均未经有关机关处理,故法院认定其构成情节严重具备充分依据。这一说理提示辩护律师,在办理涉及多次发帖、多篇文章的网络诽谤案件时,切不可仅以单次传播数据未达标为由主张无罪,而应当重点审查各次发帖的时间跨度是否确属司法解释规定的计算期间、是否存在此前已经行政处理的情形,从而准确判断累计计算的适用是否恰当,这是审查情节严重认定合法性的重要切入点。
(三)诽谤多人、社会影响恶劣是自诉转公诉的关键条件
诽谤罪原则上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体现了对被害人诉讼自主权的尊重。但如果诽谤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则应当适用公诉程序,具体情形包括引发群体性事件、公共秩序混乱、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其中,诽谤多人或多次诽谤他人的情形之所以纳入公诉范畴,主要考虑在于此类行为不仅反映出行为人主观恶性较大,客观上也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若一律要求被害人分别提起自诉,既不利于节约司法资源,也难以充分保护众多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被告人先后11次捏造并散布虚假信息,侵害对象包括10名公民及公安机关的整体形象,属于典型的诽谤多人、社会影响恶劣的情形,即便被害人均未主动提起自诉,司法机关依法适用公诉程序立案侦查、提起公诉,具备充分的法律依据。这一说理提示辩护律师,在办理网络诽谤案件时,应当重点核实涉案行为是否涉及多名被害人、是否存在被害人自诉之外由公权力机关主动介入的正当性基础,如侵害对象特定、被害人明确表示不愿追究,则应就适用公诉程序的正当性提出程序性异议。
四、辩护策略与路径
结合本案裁判说理,网络诽谤类案件的辩护可以从以下方向展开。第一,在罪与非罪层面,应当全力收集能够证明涉案言论具有事实依据、或者委托人主观上确信内容真实、或者委托人系针对公共事务发表批评监督意见而非恶意捏造的证据,这是争取无罪辩护的核心方向,尤其应当区分"言论偏激但有事实基础"与"完全虚构捏造"两种性质截然不同的情形。第二,在数量认定层面,应当细致核算涉案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的真实数量,审查是否存在被害人自行或雇佣他人刷量的情形,对于多次发帖的案件,还应审查各次发帖是否属于同一年度内、是否已经行政处理,从而判断累计计算的适用范围是否准确、是否存在计算期间外的信息被不当计入的问题。第三,在程序层面,应当审查涉案行为是否确已达到诽谤多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公诉标准,如侵害对象相对单一、社会影响有限,可以就案件不应适用公诉程序、而应尊重被害人自诉选择权提出程序性意见。第四,在量刑层面,应当结合委托人的悔罪表现、是否删除相关信息、是否赔偿谅解等情节,积极争取从宽处理。
五、实务启示与思考
本案对办理网络诽谤类犯罪案件具有以下实务启示。第一,在证据审查上,应当高度重视对涉案举报、指控内容真实性的核查,包括是否存在报案记录、行政处理结论、第三方证言等能够佐证或反驳内容真实性的材料,这是决定罪与非罪走向的核心证据。第二,在类案检索上,应当关注司法机关对"以举报为名行诽谤之实"类案件的裁判倾向,把握监督检举权与诽谤行为之间的实质区分标准。第三,在数据审查上,应当养成对网络传播数据进行精细化核算的习惯,特别是涉及多次发帖、跨期计算的案件,应当逐笔核实每次发帖的时间、传播数量及是否经过处理,防止数量认定的粗糙化。第四,在与委托人沟通上,应当如实告知即便以"实名举报"或"维权"之名发布内容,只要内容系凭空捏造且造成严重后果,仍可能构成诽谤犯罪,帮助委托人正确认识网络言论自由的边界。
结语
网络诽谤犯罪的认定,本质上是在保障公民监督、检举权利与维护他人名誉权及社会秩序之间寻求合理平衡。茅春花诽谤案通过对捏造事实的实质审查、情节严重的数量累计计算以及自诉转公诉条件的具体阐释,为同类案件的辩护与审理提供了清晰的分析框架,也提示每一位从事网络言论相关辩护的律师,唯有扎实审查言论内容的真实性基础,才能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的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