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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疑罪从无”判决读后感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8日出具的(2014)粤高法刑四终第1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被称之为“全国首例”直接引用“疑罪从无”原则判决无罪的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近日在法律界广为流传。这一难得的“疑罪从无”判决让刑辩律师饱受煎熬的内心又燃起了星星之火,让其他法律从业人员内心为之一颤,也给未来即将从事法律行业的同行带来希望。这一判例也将成为未来司法改革和实践的一个标杆。


判决书中有句话让笔者深受感动:“疑罪从无”并非放纵犯罪,而是对司法公权力的合理制约和规范使用,是对任何有可能身陷囹圄的公民基本权利的有力保障。是的,任何公民都有可能身陷囹圄,而对“疑罪从无”原则的贯彻受益群体乃是全体公民。


众所周知,对于公权力机关而言,普通公民显然处于弱势的地位,对公权力进行有效地制约和规范,才是更好的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最佳方式,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更是如此。1764年,贝卡里亚就提出了无罪推定的构想:“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2012年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也对无罪推定作出了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疑罪从无是无罪推定的派生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也对此做出了相应的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但当笔者看到“全国首例”的字眼时,内心却是悲喜交加的感觉。喜的是对“疑罪从无”的运用终于迈出了艰难的一步,悲的是我国早已规定了“疑罪从无”原则,却才得以运用。


但也有人认为,当一个事实上的罪犯因为“疑罪从无”原则逍遥法外时,社会就多了一份不安定,在我国目前的政治经济和法治状况下,社会和公众并未做好承受的准备,贯彻“疑罪从无”原则会给社会带来不稳定的因素。但是公权力机关滥用权力对社会造成的危害,远远超过了普通的犯罪人。法治的核心也绝非不择手段的打击犯罪人,而是实现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双重目标。因此,注重对权力的程序性约束和制衡,用正当程序推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实现,用程序正义保障实体正义的实现,才能更好的实现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权的目标。正如判决书中所写:“以民众看得见的方式来抚慰被害方,以法治的精神和途径来推进公平正义的实现”。这正是每一位法律从业者内心孜孜追求的目标。
 作者:高丛松
文章来源:中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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