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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贷款罪,诈骗型还是虚假陈述型?

——从规范构造之争看"重大损失"认定与因果关系考察的实务路径

引言:一字之差,能否决定罪与非罪

"欺骗"与"诈骗","占有"与"占用",在刑法文本中往往只是一字之差,但落到具体案件中,这种细微差别却足以决定一名企业经营者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骗取贷款罪自设立以来,始终面临一个基础性却未被彻底澄清的问题:该罪究竟是诈骗罪的"减配版",还是一种独立于诈骗逻辑的虚假陈述型犯罪?这一争议并非纯粹的学理分歧,而是直接关系到银行是否需要陷入"错误认识"才能定罪、企业提供了足额担保是否仍可能获罪、欺骗行为与取得贷款之间是否需要严密的因果链条等一系列实务难题。对辩护律师而言,准确把握这一规范构造之争的脉络,是处理融资类犯罪案件的入门功课。

核心争议焦点提炼

围绕骗取贷款罪的司法认定,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分歧集中体现在三个层层递进的问题上:

第一,骗取贷款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是否要求金融机构"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该错误认识发放贷款,还是仅需考察行为人的欺骗手段与取得贷款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一规范构造的定性,直接决定了控辩双方举证责任的轻重。

第二,在行为人提供了足额、真实、权属明确的担保物的情形下,是否仍可能认定金融机构遭受了"重大损失"?"重大损失"的认定时间节点应当如何确定,计算范围是否应当扣除担保价值、是否包含利息?

第三,当行为人骗取贷款数额或损失数额未达到第一档法定刑的入罪门槛时,能否径行跳档适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升格法定刑追究刑事责任?

法理与实务辨析

(一)规范构造之辨:虚假陈述型构造更契合立法本意

关于骗取贷款罪的规范构造,理论界存在"诈骗型构造"与"虚假陈述型构造"两种对立立场。诈骗型构造主张该罪与贷款诈骗罪基本构成要件相同,仅在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上存在区别,要求证明金融机构因欺骗陷入错误认识并据此处分财产;虚假陈述型构造则主张该罪处罚的是行为人基于非法使用目的、以虚假陈述骗取贷款的行为,是将民事欺诈行为予以犯罪化的截堵性条款,并不要求证明金融机构陷入错误认识这一互动性要素。

从立法目的看,骗取贷款罪正是为了弥补贷款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证明困难这一漏洞而设立,具有补充性、截堵性属性;从体系位置看,贷款诈骗罪被纳入"金融诈骗罪"一节,骗取贷款罪则位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一节,二者分属不同类型范畴;从用语看,《刑法》对骗取贷款罪使用"欺骗手段取得",对贷款诈骗罪则使用"诈骗",二者在欺骗程度的要求上存在实质差异。综合上述三方面分析,虚假陈述型构造更能准确反映该罪的立法本意与体系定位,不应简单套用诈骗罪"欺骗—错误认识—处分财产"的逻辑链条来认定骗取贷款罪。

(二)因果关系的考察:"骗"与"取"之间须有实质关联

在虚假陈述型构造下,认定骗取贷款罪的关键不在于银行是否"陷入错误认识",而在于行为人的欺骗手段取得贷款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果银行发放贷款的真实、决定性原因并非行为人提供的虚假材料,而是基于其他独立的考量因素(如银行自身的业绩考核需要、对申请人资信状况的实质判断、足额真实担保的存在等),即便申请材料中确实存在某些不实陈述,也难以认定"骗"与"取"之间具备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借款人为了通过银行的"程序审查"而采用一些欺骗手段,但涉及的是贷款合同的细枝末节,不对金融机构的贷款风险控制有实质影响,则"骗"与"取"就没有因果关系,不应被认定构成骗取贷款罪。

这一规则要求司法人员全面考察造成银行发放贷款的全部原因力,而不能片面地仅审视行为人申请材料中的瑕疵,否则将导致该罪被不当扩大适用,甚至异化为融资环节的"口袋罪"。

(三)"重大损失"的认定:担保价值应予扣除,时间节点定于立案时

"重大损失"是骗取贷款罪的入罪门槛,其认定涉及刑民交叉的复杂问题。在认定时间节点上,实务通常采纳"立案时说",即以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贷款本金是否已实际归还作为判断基准,不要求穷尽民事诉讼等救济手段。

在数额计算上,由于贷款合同通常附有担保措施,若担保物权有效存续且权属关系明确,债权人对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故计算"重大损失"时应当扣除担保财产的价值。这一规则的实质考量在于:贷款合同的法律关系具有复杂性,与普通财产犯罪单一线性的占有关系不同,若行为人确已提供足额真实抵押,银行的资金安全实际上并未陷入现实风险,"重大损失"便难以成立,相关裁判已确认提供足额真实抵押、未造成银行实际损失的,不构成本罪。同时,"直接经济损失"的计算范围一般限于未归还的信贷本金,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等费用。

(四)"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不能脱离基本犯前提"跳档"适用

《刑法修正案(十一)》废除了第一档法定刑中的"情节犯"模式,仅保留"造成重大损失"的实害犯标准,但第二档法定刑仍保留"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表述。从基本犯与加重犯的理论关系出发,加重犯的成立应以基本犯成立为前提,因此在行为人造成的损失未达到第一档法定刑入罪门槛(如未达50万元)的情形下,不应直接跳档适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对其定罪处罚,否则便脱离了加重处罚情形应以基本犯成立为基础的法理逻辑。对于该要件的具体认定标准,理论上可参考其他司法解释惯用的"数额减半+情节"模式予以填补适用空白。

辩护策略与路径

(一)规范构造的辩护切入:阻断"诈骗型"逻辑的不当套用

面对骗取贷款罪的指控,辩护律师应当首先审查公诉机关、侦查机关在论证逻辑上是否不当套用了贷款诈骗罪"诈骗—错误认识—处分财产"的诈骗型构造模式,进而要求银行方"陷入错误认识"这一额外的、本不应由本罪所要求的举证负担。若案件事实显示银行工作人员明知申请材料存在问题仍予放贷,或放贷决定主要基于自身业绩考核、上级授信指标等独立因素,辩护律师应当主张,无论银行是否陷入错误认识,均不影响本罪以虚假陈述型构造及因果关系标准进行认定,但同时应着力论证欺骗手段与取得贷款之间缺乏实质因果关系,这是更具操作性、更契合司法实践共识的辩护路径。

(二)因果关系的实质论证:聚焦银行放贷决定的真实原因

辩护律师应当系统调取银行内部的授信审批文件、贷前调查报告、上级行的授信指示、信贷决策会议记录等材料,论证银行作出放贷决定的真实、决定性因素究竟是什么。若能够证明银行系基于自身的业绩考核压力、对申请人资信的独立判断、足额真实担保等因素作出放贷决定,而非因申请材料中的虚假陈述而陷入误判,即可主张欺骗手段与取得贷款之间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进而否定本罪的成立。

(三)"重大损失"的精细化核算:足额担保是关键辩点

对于已提供真实、足额、权属明确担保的案件,辩护律师应当重点举证担保物权的有效性、担保财产的实际价值及其与贷款本金的对应关系,主张在计算"重大损失"时应予扣除担保财产价值,并结合刑事立案时贷款本金的实际归还、清偿情况,论证银行并未遭受现实、终局性的损失。同时应注意核实损失数额计算是否被不当纳入利息、复利、滞纳金等间接损失项目,对数额认定提出精细化的质证意见。

(四)"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程序性阻断

当指控所依据的损失数额或骗取数额未达到第一档法定刑的入罪标准时,辩护律师应当明确主张,在基本犯尚未成立的前提下,不能直接适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对被告人升格处罚,应当要求公诉机关首先证明基本犯已经成立,这是阻断"跳档"适用、防止本罪不当从重处理的重要程序性辩点。

(五)出罪空间的把握:资金用途正当性与案发前清偿

对于信贷资金确实主要用于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且在提起公诉前已经归还全部或主要信贷资金的情形,辩护律师可以借鉴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类犯罪"出罪口"的规定精神,结合个案具体情况,向司法机关提出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或情节显著轻微不作为犯罪处理的辩护意见,这一路径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融资类犯罪辩护中的实际运用空间。

(六)辩护难点与风险提示

需要客观指出,骗取贷款罪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扩大适用的倾向,部分司法机关仍习惯性地以"申请材料有瑕疵+实际放出贷款达到追诉标准数额"作为认定依据,对因果关系、担保价值扣除等限缩性规则的接受程度因地区、因案件而存在差异。辩护律师在主张上述限缩性规则时,应当充分结合本地司法实践动态与既往类案处理结果,理性评估辩护意见被采纳的现实可能性,避免脱离实务从纯理论角度提出难以获得支持的主张。

实务启示与思考

其一,办理融资类犯罪案件,应当建立对罪名规范构造的基础性辨析能力,准确区分诈骗型与虚假陈述型两种不同的认定逻辑,这是后续一切具体辩护工作的前提性功课,不应跳过这一环节直接进入数额或情节层面的争辩。

其二,因果关系的审查应当成为骗取贷款罪辩护的核心抓手,辩护律师应当养成系统调取银行内部审批文件、信贷决策记录的工作习惯,从银行自身放贷决策的真实动因入手,而非仅围绕申请材料本身的真实性做文章。

其三,担保物权的存续状态、权属清晰程度,对"重大损失"的认定具有决定性影响,辩护律师应当将担保物的价值评估、权属核实作为数额辩护的重点工作内容,并关注担保是否存在虚假、无效等可能导致扣除规则不能适用的例外情形。

其四,对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等加重处罚情节的适用,应当时刻保持对基本犯成立前提的程序性审查意识,警惕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的"跳档"适用异化现象。

其五,在与企业类委托人沟通时,应当提前向其说明资金用途合规性、及时清偿信贷资金对于争取从宽处理或出罪空间的现实意义,引导委托人在融资合规与风险防控方面建立更为审慎的内部管理意识。

结语

骗取贷款罪自设立以来长期面临规范构造不清、认定标准不统一的实务困境,这一困境的根源在于该罪与贷款诈骗罪之间界限的模糊化处理。明确该罪的虚假陈述型属性,并以因果关系作为核心审查工具,既符合该罪的立法本意,也为限缩其不当扩大适用提供了坚实的法理基础。对刑事辩护律师而言,唯有深入掌握这一规范构造之争背后的理论脉络,方能在具体个案中精准识别辩护空间,为身处融资风险中的企业经营者提供真正专业、有效的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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