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刑事实务>正文

整理、解读最高法对“证明标准”的权威规则

   现实生活领域,真相只有一个。
   刑事诉讼领域,真相可能有两个,一曰客观真相,一为法律真相。
   司法机关一直倡导的实事求是原则,理性法律人都知道这只能也仅仅是一个方向,虽然每个刑事案件办案机关都在力求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同一,但毕竟重现、验证、回到案发过程总是受制于侦查方法、侦查手段、科学技术,甚至一定的运气成份等各种因素影响,最后通过证据证实的案件事实与客观事实之间,不一定能达到完全的吻合,甚至相反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现代刑事诉讼的先进和伟大在于,充分认识到了人类认知能力的局限性存在,以此为基础确立了刑事诉讼中认定事实的证据制度,并建立了证明标准,从而形成一套大家信服的规则来确定案件事实。虽然,也有可能出现证据事实虚假,但相比较于小概率事件,我们更需要的是,有规则可遵循………
   本文笔者旨通过对最高法院公布的相关讲话、文献、案例的整理和编辑,以在“证明标准”层面,了解最高法院认同的规则和原理,从实务角度认识我国“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与英美法系适用的“排除合理怀疑”,大陆法系通行的“内心确认无疑”证明标准区别何在,也从中看看在中国:你拿什么证明,我有罪了?

【规则导读】
一、刑事证明标准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精神
   ——如何理解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

二、刑事证明标准的运用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如何运用刑事证明标准

三、《刑诉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中“证据不足”的理解“证据不足”的具体指向
   ——只有证明犯罪构成要件的证据缺失,才属于《刑诉法》第195条第3项规定的证据不足

四、“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的把握如何把握“证据确实充分”
  ——全面、客观分析证据内容和证明力,从证明论证、反面认证以及补充论证等多角度把握证据的充分性问题

【规则详解】
一、刑事证明标准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精神
   ——如何理解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
关键词:证明标准  证据审查  事实审查

   权威观点:
   1、必须正确处理“两个事实”之间的关系。刑事诉讼中的事实,是指经过法定程序依据合法证据而确认的案件事实,亦即通常讲的法律事实。我们办理案件,当然追求完全忠实于事实真相的目标,力求使认定的案件事实完全符合客观事实,但由于错综复杂的原因,由于受认识能力和手段的限制,我们认定的案件事实不可能是完全的客观事实。因此,要从辩证的角度理解“两个事实”,真正做到两个事实的辩证统一。
——-摘自姜兴长:《忠实履行司法审判职责,确保刑事案件办案质量》
      载:《人民司法》2007年第一期(总第516期)
   2、定罪既是事实认定,又是法律评价。证据乃认定犯罪的事实根据,证据绝无跨越事实认定而与法律适用直接联系的可能,因此,必须将证明责任、证明对象、证明标准与犯罪构成结合起来认定犯罪。我们认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并非单纯的客观标准,既应强调有罪认定需要的证明程度的客观方面,也不应忽视有罪认定需要的证明程度的主观方面。作出最终有罪认定,需要法官在案件证据基础上,经过细致慎重的推理,也需要法官秉持良心和诚挚,从其人格上确信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
        ——-摘自高憬宏、杨万明主编:《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培训教材(实物卷.刑事审判篇)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442-443页

二、刑事证明标准的运用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如何运用刑事证明标准
   关键词: 两罪存疑取其轻  证明标准 排他性

   权威观点:目前学术界对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争论也很激烈,有人否认我们司法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能力,否认“铁案、铁证”的存在,这种观点值得商榷。刑事诉讼毕竟是一种带有“回溯”性质的活动,犯罪行为是发生在诉讼之前,认识过去的事情毕竟是有难度的,但无论如何,我们刑诉法确定的证明标准都不能降低。
   我们证明标准中,“确实”是对证据质的要求,每一个证据都必须客观真实,“充分”是对证据量的要求,有罪结论是多个的证据建立起体系得出来的,孤证不能定案。“排除合理怀疑”是对法官的主观认识方面的要求,即根据证据得出的事实具有排他性,否者就是“疑罪”,应当作出无罪判决,要认识到无罪判决不以证据确实充分为标准。
   ——-摘自高憬宏、姜伟、陈光中、樊崇义:《如何证据把握有罪无罪-谈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载:《刑事审判参考》2001年第3集(总第14集)

三、《刑诉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中“证据不足”的理解“证据不足”的具体指向
   ——只有证明犯罪构成要件的证据缺失,才属于《刑诉法》第195条第3项规定的证据不足
   关键词:证据不足  犯罪构成  证据锁链 
   案情摘要:被告人王某被公诉机关指控:因与被害人家庭矛盾不和,多次争吵,并被被害人用斧头砍伤手臂,王某于2003年7月25日晚潜入被害人家中藏匿,后用凶器刺伤被害人脑部导致其当场死亡。该案一审判处王某犯故意杀人罪,二审改判王某无罪。

   法院观点:虽然王某、后帮助沉尸灭迹的同案犯游某在本案侦查、审查起诉、一审法院两次开庭中均作出有罪供述,两人供述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够印证,但认定沉尸灭迹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尸体和作案工具未查获,不能证明被害人已经死亡,更不能证明被害人死亡的原因和时间,案件证据不能形成锁链,故二审法院改判无罪。
   实务要点:司法实践中,犯罪构成要件被概括为七何要素,对任何一个刑事案件来讲,七何要素都是首要的证明对象,本案的“何结果”未得到证实,从而导致犯罪构成要件缺失。
   1、证明犯罪构成要件的证据缺失,才属于《刑诉法》第195条第3项规定的证据不足。
   2、证明主要犯罪事实的直接证据未查证属实,间接证据难以形成锁链的,属于证明犯罪构成要件的证据不足。
   案例链接:《王某故意杀人案——刑诉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中“证据不足”应当如何理解》,载《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343号)。(编者注:修改后的刑诉法条款为195条)

四、“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的把握如何把握“证据确实充分”
  ——全面、客观分析证据内容和证明力,从证明论证、反面论证以及补充论证等多角度把握证据的充分性问题
   关键词:证明标准  证据质量  证明力  
   案情摘要:被告人陈某被公诉机关指控:2004年11月1日下午,被告人在某酒店xx号房间,趁被害人孤立无援、酒后性保护能力较弱之机,不顾被害人哀求,采取强行剥扯其衣物的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并造成被害人身体多处轻微伤。该案一审判处陈某犯强奸罪,二审改判陈某无罪。

   法院观点:认定上诉人陈某违背被害人意志使用暴力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证据不足。全案能够证明被告人使用暴力的直接证据只有被害人陈述。但经查,被害人陈述矛盾较多,对一些细节无法说清,对性行为有无完成前后反复,且事发后表现反常,可信度令人怀疑,且与被告人供述没有采用暴力相矛盾。现有间接证据无法证明被害人有反抗痕迹,被害人身上轻微伤无法得出是被告人的行为形成,且被害人陈述过,陈某没有暴力动作,身上的伤怎么来的我也不清楚。故二审法院改判无罪。

   实务要点:审判人员审理案件的结果正确与否,建立在正确认定事实的基础之上。审查判断证据应从两方面入手,一是审查证据的证明能力,解决证据的适格性问题,二是判断证据的证明力,即证据对案件事实有无证明作用以及证明的程度。
   案件中的证据,往往同时存在有利和不利于被告人,甚至同一证据中也可能存在,因此,审查判断证据必须客观、全面。在此基础上,通过正面论证(证明被告人有罪证据是否充分);反面论证(现有证据能否排除合理怀疑);补充论证(如本案能否排除被告人采取暴力手段致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事实的存在),以这些方法全面审查判断证据。

   案例链接:《陈某强奸案——如何把握强奸案中“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载《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396号)。 

文章来源:刑事法律圈

声明:本网站文章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转载的文章我们已经尽可能的对作者和来源进行了注明,若因故疏忽,造成漏注,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根据著作权人的要求,立即更正或者删除有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