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的被告人,其犯罪地和居住地都不在受理法院辖区,仅仅因为关联案件在该法院审结,受理法院就能够"顺理成章"地获得审判管辖权吗?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林某、赖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将这一长期被实务忽视的程序性问题摆上了台面,也为辩护律师提示了一个容易被忽略却极具价值的辩护角度——管辖异议。
一、案情简述
2019年1月至2020年9月,被告人林某伙同赖某某在明知他人利用支付宝账户从事网络赌博资金收付的情况下,仍提供其收集的多家企业支付宝账户并协助转账、解封,涉案金额逾3.2亿元,二人获利40万元。因关联案件何某开设赌场案由綦江区万盛经开区公安机关侦查并经綦江区法院审结,林某、赖某某案虽自侦查起即分案处理,且二被告人犯罪地、居住地均不在綦江区,仍经重庆市公安局指定万盛经开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后经检察机关、法院层层指定管辖,最终由綦江区法院受理并作出有罪判决,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
二、核心争议焦点提炼
本案的裁判说理围绕一个核心的程序性问题层层展开:其一,共同犯罪或关联犯罪案件在侦查阶段即被分案处理的,受诉法院能否仅凭其对关联案件享有管辖权,而当然地对分案处理的案件也取得审判管辖;其二,如果不能当然取得,公安机关已经通过指定管辖方式取得侦查管辖的,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是否需要再次履行指定管辖程序,还是可以直接援引侦查阶段的指定效力受理案件。这两个问题看似技术性极强,却直接关涉被告人依法应受何地法院审判的程序保障,是辩护律师在办理跨地域网络犯罪案件时不可忽视的审查内容。
三、法理与实务辨析
(一)我国刑事诉讼管辖以审判管辖为中心,法定管辖为主、裁定管辖为辅
刑事诉讼管辖遵循程序法定原则与最密切联系原则,确立了以犯罪地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为辅的法定管辖格局,并以指定管辖等裁定管辖方式作为补充,用于解决管辖不明或管辖不便的情形。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仅对审判管辖作出具体规定,检察机关的起诉管辖依从于审判管辖,侦查机关的侦查管辖又对应于检察管辖,三者环环相扣、层层对应。这一立法结构决定了:侦查阶段取得管辖权,并不当然意味着起诉、审判阶段同步取得管辖权,各诉讼环节的管辖权限需要分别审视。
(二)并案侦查与自始分案处理,管辖权取得规则截然不同
对于共同犯罪或关联犯罪案件,如果侦查阶段系并案处理,即便此后分案移送审查起诉、分案提起公诉,只要分案之前该案已经因其中一名被告人的犯罪地或居住地在受诉法院所在地而合法取得管辖权,分案后相关案件的管辖权并不因分案而丧失。但如果案件自侦查阶段起就已经分案处理,被分案案件的被告人犯罪地和居住地均不在受诉法院所在地,那么受诉法院从始至终都未曾就该分案案件取得法定管辖权,此时不能仅凭其对关联案件享有管辖权,就推定其对分案案件也当然享有管辖权。这一区分的实质在于:管辖权的取得应当以具体案件是否存在法定连接点为准,"关联"或"共同犯罪"的实质联系并不能替代法律规定的犯罪地、居住地等连接点。
(三)侦查管辖的指定效力不能当然延伸至起诉、审判阶段
本案裁判特别指出,即使公安机关已经通过指定管辖方式合法取得了侦查管辖权,这一效力也仅及于侦查环节,并不意味着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可以径行援引该指定效力受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环节,如果承办的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经审查发现自身对该案件不具有法定管辖权,仍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指定管辖程序,由上级机关重新作出指定。这一说理否定了实务中"侦查管辖定了、后续环节自然跟着走"的简化认识,重申了刑事诉讼法定管辖原则在各个诉讼阶段都应当被独立审查、独立满足的程序正义要求。
(四)以诉讼经济为价值考量,指定管辖仍是解决分案管辖问题的正当途径
裁判同时肯定了通过指定管辖方式,将分案处理的关联案件交由同一法院审理的正当性和必要性——这样既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也有利于查清整体犯罪事实、实现共同犯罪或关联犯罪量刑的均衡。但这一价值考量并不能替代法定管辖或者裁定管辖的正式程序,"便于审理"是指定管辖制度设立的目的,而非规避该制度、直接受理案件的理由。二者的关系应当理解为:诉讼经济的价值追求,仍需通过合法的指定管辖程序实现,而不能成为法院径行受理无管辖权案件的正当化事由。
四、辩护策略与路径
本案的说理为辩护律师办理跨地域、涉及关联案件的网络犯罪提供了一条清晰的管辖审查路径。首先,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第一时间核实被告人的犯罪地与居住地,并与受理法院所在地进行比对,如二者不一致,应当进一步查明案件是否存在共同犯罪或关联犯罪的并案、分案情况。其次,如查明案件系自侦查阶段即分案处理,且被告人犯罪地、居住地均不在受理法院辖区,应当审查受理法院是否已经依法履行指定管辖程序,包括是否存在公安机关的侦查管辖指定文书、检察机关的起诉管辖指定批复、法院的审判管辖指定决定等书面材料,材料链条是否完整、层层衔接。如发现审判管辖的取得仅仅依赖于关联案件的管辖权,或仅援引侦查阶段的指定效力而未另行取得审判管辖的指定,辩护律师可以据此提出管辖异议,主张受理法院对该案不具有法定管辖权,程序违法。再次,需要客观评估这一辩护路径的实际效果:管辖异议即便成立,通常导致的是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或者补正指定管辖程序,而非实体上的有利后果,辩护律师应当向委托人如实说明这一辩护成果的边界,避免产生不切实际的期待。最后,在共同犯罪的量刑辩护层面,仍应结合被告人的到案情况、如实供述、认罪认罚、退赃退赔、获利数额等情节,积极争取从宽处理,本案中二被告人均因认罪悔罪获得缓刑处理即为参照。
五、实务启示与思考
本案对办理网络犯罪尤其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涉众型、跨地域案件具有明确的实务指引价值。第一,在案件承接之初即应养成"管辖权前置审查"的职业习惯,尤其是在案卷材料中留意是否存在指定管辖决定书、批复函等程序性文书,这些文书的缺失或衔接不当往往是重要的程序辩护线索。第二,应当准确把握并案侦查与自始分案处理这两种情形下管辖权取得规则的本质差异,避免将关联案件的管辖权简单等同于分案案件的管辖权。第三,应当理解侦查管辖、起诉管辖、审判管辖虽然环环相扣,但在管辖权的取得上仍具有相对独立性,指定管辖的效力具有阶段性,不能想当然地认为前一阶段取得管辖权就意味着后续阶段自动延续。第四,在与委托人沟通时,应当如实说明管辖异议的程序性质及其实际效果的有限性,帮助委托人建立合理预期,同时将办案精力更多地投入到实体量刑辩护与程序合规性审查的结合运用上。
结语
共同犯罪与关联犯罪案件的管辖问题,看似是纯粹的程序技术性事项,实则关系到被告人依法应受何地司法机关审判这一基本程序权利的保障。林某、赖某某案的裁判说理厘清了并案侦查与分案处理、侦查管辖与审判管辖之间的规则边界,也为辩护律师在办理跨地域网络犯罪案件时提供了一条具体、可操作的管辖审查路径。唯有对程序性规则保持足够的敏感与专业审查能力,才能在纷繁复杂的网络犯罪案件中,为委托人争取到应有的程序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