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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中“排除合理怀疑”如何把握?

存在指纹等证明力较强证据的情形下,“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把握,是刑事辩护律师在辩护工作中需要思考的问题。笔者在检索一起无罪案件中发现,法院认为对于现场提取到证明效力较强的被告人指纹,被告人虽未提出合理辩解,但不能排除他人犯罪的合理怀疑的,不能认定犯罪。

酒泉市肃州区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被告人有罪供述不能排除系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获取的可能性,应予排除;血手印提取、移送鉴定程序存在瑕疵,与其他间接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作案工具及赃物均未找到;证据之间存在多处不能排除的矛盾和不能合理解释的疑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犯抢劫罪、强奸罪的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能得出系被告人赵××实施本案犯罪的唯一结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赵××无罪。

“排除合理怀疑”,是“证据确实、充分”的必要条件,要求有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认定犯罪既要从正面考察是否所有证据都指向被告人,也要从反面考察是否没有证据或线索指向其他人即要排除他人作案的合理怀疑。

本案,侦查机关在被害人手提包内纳税申报表上提取到被告人赵××的指纹一枚,有意见认为,被告人与被害人系陌生人,无接触历史与条件,在被害人私密物品中提取到证明力较强的被告人指纹,证明被告人到过犯罪现场,且被告人始终未对此作出合理辩解,因此可认定被告人成立抢劫罪。

对此,一审认为,现场提取的指纹虽指向被告人赵××,且赵××未作出合理辩解,但证明被告人犯罪的责任在公诉一方,被告人无自证其罪之义务,不能因未做合理辩解便认定被告人成立犯罪;现场提取指纹虽具有较强证明力,但因系间接证据,仅可证明被告人到过现场,无法证明其实施指控犯罪行为;同时,根据王×和刘×的证言,二人5月9日凌晨2时左右看到1号楼1单元门口躺着一全身穿黑色衣服的人,王×称感觉那人在动,有轻微的响声,但王××凌晨5时左右发现被害人时,被害人下身赤裸,因此存在其他行为介入,介入行为可能是原犯罪人的行为,也可能是其他人的行为,介入的行为性质也难以确定,故意杀人、强奸、盗窃都有可能,赵××有无介入、何时介入、介入前实施何种行为、介入了何种行为都不能确定,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性。

文章来源: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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