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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坤:《新刑诉法解释》重点问题解读

主讲嘉宾:董坤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第八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

2021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该解释为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条文数量最多的司法解释。董坤老师围绕该解释,并结合其他法律文件、学理等,从证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审判程序、缺席审判程序四个方面对新解释的重点内容进行解读。

一、证据

董坤老师认为,新解释在证据方面的亮点包括录音录像材料、专门性问题出具的报告(检验报告)、事故调查报告三个方面,最高院通过此次解释,对司法实践中的存在的争议问题进行了回应。

首先,董坤老师认为录音录像的性质决定了辩护人的阅卷范围。随后,他对录音录像的性质和证明内容等规定的历史沿革进行了梳理,并指出录音录像发生了从过程性证明向实体性证明的转变。同时,董坤老师表示司法解释中的“证据材料”包括两种情形,一方面既可以作为证明取证合法性的证据材料,另一方面也可以作为证明案件实体性事实的证据材料。之后,董坤老师对录音录像的阅卷方式、范围、内容和风险等进行了解读。

其次,董坤老师认为此次司法解释明确了专门性问题出具的报告(检验报告)的证据身份,并结合刑事诉讼法条文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案例说明,一方面该解释并没有突破法律的规定,另一方面该解释也是对司法经验的总结,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作出的回应。

最后,董坤老师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概念和特点进行了讲述,并表示新解释明确了事故调查报告的资格,是对刑事诉讼法第54条进行的补充。同时,对于事故调查报告的审查,需要参照鉴定意见进行,若经过法庭调查、质证等,事故调查报告具有证据的三性,则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董坤老师指出,《民法典》的出台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产生了影响。例如对于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应如何处理的问题即产生了争议。为防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被架空、产成“一事二诉”、空判等问题,对于被害人主张精神赔偿的,新解释将对于精神损失“不予受理”改为“一般不予受理”,扩大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同时,相较于2012年《刑诉法解释》中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并处理的原则,新解释赋予了被害人选择权,允许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以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审判程序

首先,董坤老师认为,因实践中存在被告人开庭前后频繁更换、拒绝辩护人的情况,严重影响了审判效果。因此,新解释对更换辩护人的情况进行了限制,仅允许被告人在一个审判程序中更换两次辩护人,在保证被告人辩护权的同时,也节约司法成本,保证法庭审判的顺利进行。

其次,董坤老师表示,新解释纳入了《刑法修正案(九)》的内容,将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侮辱、诽谤行为自诉的协助取证问题,在新解释中进行了明确。同时,董坤老师以前段时间热议的 “杭州女子取快递遭诽谤案”为例,对自诉案件的审理程序进行了讲解。

随后,董坤老师指出,因在某些案件中难以确定单位犯罪的诉讼代表人,导致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替代做法,影响了单位犯罪的认定,因此新解释扩张了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的范围,明确了单位的实际控制人或者律师等单位以外的人员也可以作为单位的诉讼代表人。

最后,董坤老师强调,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人权的保障,新解释明确对于被告人被判处死缓的上诉案件,二审应当开庭。同时,董坤老师也对二审应当开庭的情况进一步进行了说明。

四、缺席审判程序

董坤老师认为,新解释对缺席审判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回应。对于普通一审、二审被告人死亡的,如果现有证据不足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案件,法院应当缺席审理,判决被告人无罪,该新解释贯彻了疑罪从无的原则,但仍存在虚置国家赔偿和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可能。此外,对于再审案件中原审被告人死亡的,因不影响对原生效裁判的审查,因此可以适用缺席审判,而对于经过再审发现发现量刑畸轻畸重的问题,董坤老师也分情况进行了阐述。

文章来源:尚权刑辩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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