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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金玲:《新刑诉法解释》在刑事辩护中的运用

主讲嘉宾:门金玲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副教授、刑辩研究中心主任

西北政法大学高级刑事辩护研究院副院长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以下简称《新刑诉法解释》),全文共27章、655条。与《2012年刑诉法解释》相比,《新刑诉法解释》新增三章107条,作实质修改的条文超过200条。这些增加与修改将给刑事辩护带来新的影响与变化。门金玲老师从《新刑诉法解释》的修改与新增条文入手,对管辖与回避、辩护与代理、证据、鉴定意见、电子数据与视听资料、非法证据排除、审判组织、庭前会议等方面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并结合实务对各部分的辩护要点予以阐明。

一、绪论

在绪论部分,门金玲老师对本次《新刑诉法解释》修改的总体情况进行了介绍。本次司法解释条文有655条之多,门老师认为法律人要研究它,但不要被数量吓倒。只要将诉讼法的原理学清楚,条文再多也不用害怕。同时,门老师希望每个法律人都有坚定的内心,用理性的声音与方法从事刑事辩护工作,而且要打好辩护基本功,关注提升自己规范概念的法律解释的方法与能力。

二、关于管辖与回避

门金玲老师认为当前刑事诉讼中管辖最大的问题在于立法上对管辖的规范形同虚设,实践中任意管辖普遍存在。通过教义学方法对“犯罪地”、“更为适宜”、“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不明”等词语的解释,并结合肖某某案中管辖问题的分析,门老师论证了管辖法定的重要意义:它的功能是用来防止“以操纵谁来审判的方式操控审判结果”。“先有管辖,后有审判”的顺序不能颠倒,否则会架空管辖制度。对辩护律师而言,涉及管辖问题时,对“犯罪地”的认定标准要有程序视角,要注重认定的时间节点——庭前,对“更为适宜”、“管辖不明”等概念也要进行规范解释,以对概念涵摄的边界形成共识。

对回避的相关问题,门金玲老师首先分析了《新刑诉法解释》对该部分内容的修改,表达了对第三十六条新增“法院对申请检察官回避应分情况处理”之可以“当庭驳回”“不得申请复议”规定的担忧。之后,结合法官王某某案的分析,从学理层面阐述回避制度之于现代诉讼的重要性。对于辩护人,门老师认为对何谓“利害关系”与“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是实践中易产生争议的焦点,要有理有据地提出回避申请。

三、关于辩护与代理

门金玲老师首先分析了《新刑诉法解释》对辩护与代理制度的几处重要修改:如担任辩护人的禁止性规定;涉密案卷的保护性规定;单位犯罪诉讼代表人范围的扩充等。在这一部分,门老师从法理层面讨论了司法与媒体的关系,个案正义的实现与司法公证长远目标的关系等方面。特别是关于司法与媒体的关系,应该是什么样子?门老师推荐辩护律师关注一下联合国关于司法独立与审判公开的相关文件,并称这部分内容的学习有利于辩护律师保持更冷静、清醒的头脑。

四、关于证据

《新刑诉法解释》第七十一条在“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后删除了“但法律和本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表述。门金玲老师认为这是新司法解释的一大进步。对辩护律师而言,要从证据的法定证据方法、法定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判断三方面,分别实现证据辩护。有关该部分的辩护理论与实践,门老师有专门的讲座在网上大家可以免费点击收听。

其次,关于被告人讯问笔录存在瑕疵的法律后果问题,门金玲老师建议大家对于程序瑕疵引发的争议,要做事实问题争议与法律我问问难题争议的区分,只有精准区分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才能找到问题的解法。因为事实问题靠证据,需要用“补正”。法律问题靠解释靠法理,需要用“合理解释”。因此对于辩护工作,首要任务是判断程序瑕疵引发的争点是事实问题还是法律问题,再进一步确定不同的解决方法。

之后,门金玲老师结合自己的办案经历,对鉴定意见相关的司法解释进行分析。门老师指出司法鉴定在实践中存在两大问题:1.将规范解释当做事实问题来鉴定。2.鉴定检材就是鉴定结论,形成循环论证。门老师强调,鉴定中的“专门性问题”一定是事实问题,鉴定中的“检材”也一定要来源于证据材料,而非法律判断或法律评价。

在电子证据与视听资料部分,门金玲老师以自身办案经历分析了微信聊天截屏复印件的证据效力,并以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同刑事诉讼实践相对比,指出当前刑事司法实践对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等证据审查标准不高的问题。

最后,门金玲老师对《新刑诉法解释》中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修改进行了分析。涉及“新的线索或材料”的规范概念的教义学解释,因程序违法而引起“事实问题”争议的解决方法,当庭质证的例外等内容。

五、关于审判组织与庭前会议

关于《新刑诉法解释》中对审判组织的修改,门金玲老师主要分析了七人审判庭相关条文修改的背景与效果,并指出七人审判庭与三人审判庭,在规定陪审员权限上存在的问题,陪审员竟然在不同的合议庭,就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拥有不同的权限。然后,门老师结合自身办案经历,对庭前会议中控辩双方“确定争点”的重要性进行了详细的论证。

文章来源:尚权刑辩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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