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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可否要求被告人当庭对质?

9.被告人要求被害人、证人或其他同案被告人出庭对质的,如何应对?

【应对建议】

是否同意对质,应在审判人员主导下进行,控辩双方可建议合议庭举行对质或不同意对质。但对被害人、证人、其他同案被告人是否可以出庭对质,应采取不同做法。

首先,关于同案被告人、证人出庭对质的问题。原则上,公诉人应提请法庭不许可辩护人、被告人的对质要求。公诉人应指出,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讯问共同犯罪案件的被告人、询问证人原则上应当个别进行。但如果辩方认为确有必要,应向法庭说明需要对质的理由。如果公诉人认为不宜当庭对质,应说明理由,由审判人员决定是否可以进行对质。公诉人认为有必要对质时,也可以建议法庭传唤有关被告人、证人同时到庭对质,或者同意被告人、辩护人的对质要求。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同案被告人之间、证人与被告人的对质,应待有关人员单独接受讯问或询问后再进行对质。
其次,被害人是否可以出庭对质问题。公诉人需向法庭明确,无论是《刑事诉讼法》还是司法解释,都没有规定被害人可以参加庭审对质的问题。从被害人隐私及被害人权益保障的角度考虑,为避免被害人受到“二次伤害”,原则上,公诉人应提请法庭不许可被害人出庭对质,但被害人主动同意出庭对质的除外。
【分析说明】
《刑事诉讼法》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于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因此,辩方可能提出要求证人、被害人、其他同案被告人当庭对质的问题。
对质,是指让二人同时在场,面对面进行质问。事实上,当被告人经审判长许可,对证人进行发问时,就具有了对质的属性。不过这种发问是被告人对证人的单向发问,是被告人从查明事实真相的角度,对证据进行质询角度所展开的发问,也是被告人辩护权的体现。按照学者的观点,对质可以通过直接面对而防止说谎,通过质询揭穿谎言,通过面对与质询发现错误和激发真实性记忆。此外,通过双方的到场以及相互质询,使事实判断者能够直接地、全面地获取有关的信息,从而更为有效地判定真伪。但同时,对质也可能产生负面效应:对质可能使供词或证言因对质另一方的强势影响而不自然地改变,尤其是在对质一方容易被对方意志左右的情况下;对质给了嫌疑人彼此交流信息的空间和渠道,共犯对质可能导致彼此串供。
①龙宗智:《论刑事对质制度及其改革完善》,载《法学》2008年第5期。
在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司法解释中,虽然确认了审判中的对质制度,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的规定主体范围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仅以共同被告人为对质主体,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则将对质主体扩大及证人。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都将被害人排除在对质主体之外。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存在差异,但从保障被告人人权的角度来看,应认为,证人、同案被告人同时到庭对质存在合理性。
尽管有学者认为,被害人应等同于证人,也可以作为对质主体。但考虑到被害人已因刑事犯罪遭遇创伤,再当庭面对被告人、辩护人质询,身心可能受到更大打击,或者出于恐惧不愿出庭,如果强行要求被害人与被告人当庭对质,可能产生“二次伤害”。在相关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被害人可以作为对质主体的情况下,不宜要求被害人当庭参与对质。但如果被害人同意,应允许被害人参与对质。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原则上对证人的询问、对同案被告人的讯问应个别进行,只有当控辩双方认为有必要时才可进行对质,对于是否有必要,控辩双方应各自陈述理由,由审判人员决定。从实践来看,是否需要进行对质,公诉人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2条的规定,审查该证人证言在案件定罪量刑中所起的作用,综合全案证据看,如果该证人证言确系影响案件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或重要证据,证人有必要出庭
【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 证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应当制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三条 讯问同案审理的被告人,应当分别进行。
第二百六十九条 审理过程中,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传唤同案被告人、分案审理的共同犯罪或者关联犯罪案件的被告人等到庭对质。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四百零二条 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不得采取可能影响陈述或者证言客观真实的诱导性发问以及其他不当发问方式。
辩护人向被告人或者证人进行诱导性发问以及其他不当发问可能影响陈述或者证言的客观真实的,公诉人可以要求审判长制止或者要求对该项陈述或者证言不予采纳。
讯问共同犯罪案件的被告人、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被告人、证人、被害人对同一事实的陈述存在矛盾的,公诉人可以建议法庭传唤有关被告人、通知有关证人同时到庭对质,必要时可以建议法庭询问被害人。

文章来源:国家公诉人出庭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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