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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解释》中暗含的三条裁判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实施已近半年,收到了良好的效果。《解释》对处理该类犯罪的法律适用做出了一些明确的规定,统一了裁判尺度。但是,正确适用《解释》不仅看要条文的明确规定,还要透过字面的规定,去挖掘暗含的一些裁判规则。小编梳理了其中三条:

  1. 对贪污特定款物的打击更为严厉

《解释》没有明确规定贪污救灾等特定款物的量刑要重于贪污一般款物,但是通过对贪污特定款物行为定罪量刑标准的特别规定,体现了这一原则。

根据《解释》的规定,贪污一般财物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应当定罪处罚。而贪污特定款物,数额达到1万元以上的,即认定为“其他较重情节”,应当定罪处罚。贪污一般财物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而贪污特定款物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即可认定为“情节严重”,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贪污一般财物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法定最低刑为有期徒刑十年;而贪污特定款物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即可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法定最低刑为有期徒刑十年。

由此可见,贪污对象是否为特定款物,能够决定罪与非罪,在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决定刑档的选择,在同一刑档的情况下决定量刑的轻重。虽然《解释》没有规定贪污特定款物从重处罚,但是在定罪量刑标准上的差别就决定了贪污特定款物在数额相同的情况下,量刑应当重于贪污一般款物,体现了从重处罚的原则。

按照量刑规范化的基本原理,对贪污特定款物案件,在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时,应区别于一般案件。如同样是贪污100万元,在对象是一般款物时,应以贪污20万元确定量刑起点,以超出的80万元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由于贪污一般款物2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对应的法定刑为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相当于在20万元的基础上数额每增加40万元即增加基准刑一年,贪污100万元对应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而如果贪污特定款物100万元,应当以10万元确定量刑起点,以超出的90万元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贪污特定款物1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对应的法定刑为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相当于在10万元的基础上,数额每增加20万元即增加基准刑一年,贪污特定款物100万元对应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2、主观态度既影响量刑,也可能影响定罪

认罪悔罪态度一直是刑罚裁量时的一个情节,对量刑结果具有直接影响。而《解释》进一步突出了事后主观态度在贪污贿赂犯罪中的重要意义,在有些情况下能够决定罪与非罪。

根据《解释》规定,贪污或者受贿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应当认定为“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或者拘役。贪污或者受贿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具有此情节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贪污或者受贿1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具有此情节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法定最低刑为有期徒刑十年。

由此看来,在贪污或者受贿3万元以上的情况下,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会影响量刑幅度的选择,从而影响量刑。而在贪污或者受贿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的情况下,这一情节将决定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成为了罪与非罪的决定因素。

理解“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需要把握两点。第一,拒不交待与无法追缴需同时存在,且具有因果关系。第二,主观与客观需同时存在,即主观上不愿意交待,不愿意配合,客观上赃款未能追缴。

与此相对比,根据《刑法》第383条规定,犯贪污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是从正向引导行为人真诚悔过,积极减损,给予其从宽处遇。

3.贪污或者受贿100万元以上,没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量刑不宜低于有期徒刑五年

根据刑法及《解释》的规定,贪污或者受贿10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法定刑为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从这个角度看,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或者四年仍然属于裁量权的范围。

但是如果从与其他犯罪的罪刑关系比较看,贪污或者受贿100万元的量刑幅度则要受到限制,裁量空间进一步压缩。

第一是与行贿比较。在受贿与行贿的关系中,受贿人系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在犯罪数额相等的情况下,一般而言受贿的社会危害性更大,对受贿人的量刑也应当更重。而根据《解释》规定,行贿100万元不满500万元的,属于情节严重,法定刑为有期徒刑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犯行贿罪数额为100万元,如果没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量刑不会低于五年有期徒刑。所以,受贿或者贪污100万元,没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量刑自然也不宜低于五年有期徒刑。

第二是与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比较。在同等数额情况下,贪污、受贿的社会危害性大于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所以这两类犯罪的数额标准不同。根据《解释》规定,犯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额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法定刑为有期徒刑五年以上。在没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情况下,量刑不能低于有期徒刑五年。由此类推,贪污或者受贿100万元,没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量刑也不宜低于有期徒刑五年。

当然,这里所说的法定减轻处罚情节,是指被告人的法定量刑情节中,有减轻处罚的规定,如自首、立功等情节,既包含有从轻处罚,也包含有减轻处罚。在具体适用该情节时,如果在法定量刑幅度内量刑,仍然选择适用从轻处罚。如被告人贪污100万元,有自首情节,适用从轻处罚即可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文章来源:刑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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