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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荣功:经济犯罪的认定思路与方法

在讲座的开始,何荣功教授首先跟大家分享了他自己特别喜欢的一句话,即“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并强调在经济犯罪领域这句话更值得重视。因为,在改革与变动的经济体制中,如何准确甄别哪些行为是经济犯罪,确保刑罚处罚范围的适当,是个问题,也是个难题。

何荣功教授提到,在过去一段时间,司法实践中出现了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案例,比如王力军收购玉米案和陆勇销售假药案,经济刑法(比如“两虚一逃” )也有立法上的修改完善。这向我们提出了问题,即究竟怎么理解经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接着,何荣功教授提出了个人的几点观察和感受:第一,在经济犯罪认定中,有些观念深入人心,有的做法甚至早已成为习惯,但未必是科学的,即便过去具有科学性,现在也未必。第二,司法实践中,案件到了一定时间必须结案,但有时候,我们的办案人员可能是怀着疑问和纠结的心情结案的。第三,我们经常说,避免以刑事手段介入经济纠纷,保护企业家,但如果找不到适当的路径和方法,这种观念是无法落地的。

接下来是本次讲座的主要内容,分为五个部分:

一、经济犯罪规范的构造与特点

何荣功教授指出,无论是做人还是做事(包括案件认定),认识问题有必要从宏观处着眼,解决问题要重视从细致之处入手。对经济刑法构造与特点整体上的清晰了解,有利于我们明确经济刑法的解释立场和犯罪认定的方向。关于我国经济犯罪规范的构造与特点,何荣功教授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了阐述:

第一,从《刑法》的颁布时间来看,1997年至今已二十多年。刑法是时代精神的规范写照,如今二十年过去,早已今非昔比。这就提醒我们,对有些问题,我们有必要转变观念,采取新的解释立场和方法,让经济刑法处罚范围更为合理,更有利于我们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第二,从法律渊源来看,翻看我们的刑法条文会发现,有的犯罪的条文、条款是直接来自于民商法和经济法律法规,比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等。但问题是,刑法和民法、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任务并不完全相同,如果我们办理案件中不注意这一点,如果刑法用语含义完全照搬、移植民商、经济法的理解,很可能导致刑法与民法、经济法的混淆和刑法不当干预民事经济纠纷。

第三,从类型来看,有的经济犯罪发生在民事领域,有的发生在经济管理过程中,准确认定经济犯罪,要注意经济犯罪与民事纠纷、行政违法的区分。

第四,我们的立法和司法解释确实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处罚范围过大的问题。在立法上,有些犯罪的规定可能存在门槛过低的问题,比如挪用资金罪、骗取贷款罪等。司法解释也存在扩大处罚范围的现象,比如骗取贷款罪、高利转贷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

二、经济犯罪的构造与认定

何荣功教授指出,通过具体案件总结、归纳并厘清行为的构造和法益,对于我们准确把握行为性质,很有意义。接下来,何荣功教授从两大方面展开:

第一,有些犯罪的构造与法益没有争议,正确理解有助于准确定性。对此,何荣功教授以民事欺诈与诈骗犯罪(刑事欺诈)的区分为例进行了讲解。其指出,首先需要说明的问题是,并不是所有的经济犯罪都存在着对应的民事纠纷,比如走私罪、伪造货币罪。其次,有些经济犯罪存在对应的民事纠纷,比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在这种场合,就涉及经济犯罪与民事纠纷的区别。关于民事欺诈的概念,何荣功教授指出,民法学者和刑法学者的理解存在一定的差异。刑法上,两者一般区分适用,刑事欺诈是民事欺诈中挑出的一部分,是其中的高端部分。

民事欺诈和诈骗犯罪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非法占有目的,即非法所有目的。为什么成立刑事欺诈需要“非法占有(所有)目的”?何荣功教授指出,首先,刑法是和平时期最激烈的谴责机制,适用于最具危害性的行为。非法占有目的,能够保证刑法介入财产关系的谦抑性。其次,诈骗罪、盗窃罪、敲诈勒索罪等根本上侵害和动摇的是财产所有权。最后,在民事欺诈的场合,行为客观上同样可能造成较大数额的财产损害,由于行为人主观上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侵害的是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诚实信用、交易机会、财产使用权等。接下来,何荣功教授通过分享租房案、化妆品案、冒充医生看病案、两头骗案等案例进行了充分讲解。

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何荣功教授结合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进行了类型化归纳和分析。

第二,有的犯罪构造与法益存在争议,解释者的立场将决定和影响案件的定性。对此,何荣功教授结合非法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串通投标案、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高利转贷案、骗取贷款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等六个案例进行了针对性讲解。

三、为何不能简单地将经济秩序作为刑法法益

何荣功教授指出,确实有些犯罪保护经济秩序,比如走私罪、伪造货币罪,但简单地将经济秩序作为刑法法益存在问题:第一,经济秩序是个流变的、不确定的概念,有的甚至是改革的对象。第二,认为刑法保护秩序,有时很可能是不彻底的。第三,秩序是分层的,笼统地说刑法保护秩序,可能混淆刑法与民法、经济法的界限。第三,如果将经济秩序作为法益,有时会面临犯罪本质的尴尬,比如前面讲到的非法经营案、销售假药案。

四、补充说明的两个问题

针对前面的分享,何荣功教授补充说明了两个问题。第一,关于罪刑法定与法益解释的关系。何荣功教授指出,罪刑法定有形式和实质两个层面,行为是否符合罪刑法定,不能只是从形式上看行为是否表面符合刑法条文,还要重视实质层面。另外,行为是否符合刑法规定,不仅要看分则条款,还要关心总则规定。第二,关于刑法的谦抑性的理解,何荣功教授指出,刑法谦抑性当然值得提倡,但应避免不正确理解。以财产犯罪为例,如果行为符合了盗窃罪、诈骗罪构成要件,就不能认为财物返还了,法益恢复了,财产侵害可以通过民事途径解决,就不成立盗窃罪、诈骗罪。

五、总结与思考

最后,何荣功教授对本次讲座大致总结如下:第一,犯罪的构造和法益,对于准确认定行为性质至关重要。第二,刑法当然应保护经济秩序,但是,作为刑法保护的经济秩序是有条件的、有限度的。如果行为有具体对象,那么就不应随便超越具体法益受到侵害这一事实,而简单的把秩序(侵害)作为法益。第三,经济秩序是分层的,法律保护也是分层的,应正确理解刑法保护的经济秩序的范围。第四,刑法是法益侵害法,不是行政法,也不是单纯的社会管理法。

文章来源:尚权刑辩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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