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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公布精品刑事抗诉案件裁判要旨12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组织开展的全国检察机关“优秀刑事抗诉案件”评选活动日前揭晓评选结果,评选并公布了20件“精品刑事抗诉案件”。本文就其中的12件案件进行了梗概和要旨的提炼,供读者参考】

精品刑事抗诉案件

1.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中适用缓刑错误的,可提出抗诉——山东省青州市检察院、潍坊市检察院办理的王继一等九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案例要旨:一审适用法律错误的,检察机关可以提出抗诉。适用法律错误包括刑事实体法的适用错误。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中,对部分人适用缓刑不当的,检察院提出抗诉,法院应对全案进行全面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

2.对于认定犯罪的事实认识错误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抗诉——河北省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赵珍贵诈骗案

案例要旨:使用假火化证申领死亡抚恤金的行为并不否认死亡事实,不属于捏造事实非法骗取财物的行为,不宜认定为诈骗罪。一审法院对于诈骗罪“捏造事实”的依据认识错误,人民检察院对此可以提起抗诉,以纠正冤错案件,维护司法的公正。

3.吸毒者运输毒品案件中一审、二审法院对犯罪认定和量刑适用不当的,经抗诉可适用审判监督程序——江苏省检察院、无锡市检察院、无锡市锡山区检察院办理的申旺生、吴韬运输毒品案

案例要旨:吸毒者运输毒品的案件,没有证据证明其为贩卖毒品等犯罪而进行运输的,依法可认定为运输毒品罪,而非非法持有毒品罪。对于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并适用相应刑罚的,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可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纠正裁判过程中的错误。

4.申请临时占用林地未获批准就使用该林地被认定为无罪的,可提起二审抗诉——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检察院、攀枝花市检察院办理的攀西石墨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单位和刘勇兵等五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案例要旨:林地的使用权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单位和个人改变其用途并加以使用的,应当进行申请,获得许可后方可开发利用。对于申请后未获批准前,就进行改变用途的开发利用数量较大,引发水土流失的后果的,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对于这类案件审法院认定为无罪,对法律的适用和事实的认定存在错误,人民检察院可提起抗诉,二审法院依法进行改判。

5.将一定数量的爆炸物藏于家中的行为是否认定为存储爆炸物“情节严重”应根据案发地点周围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检察院、武威市检察院办理的严兴辉非法储存爆炸物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将一定数量的爆炸物藏于家中的行为是否属于存储爆炸物“情节严重”的行为关键要对案发地点进行实地考察以确定是否属于《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中规定的“居民区”。在一审中,法院未根据实际情况错误的适用了“情节严重”的情形,据此人民检察院可提起抗诉。

6.当街抢夺逃离过程中被抓获的认定为抢夺罪(未遂)的可提起抗诉——上海市检察院、上海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徐汇区检察院办理的刘勇抢夺案

案例要旨:抢夺罪的既遂是以行为人实际非法获得财物为标准的,对于行为人获取财物后逃离过程中被抓获的,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已经实施完毕应当认定为既遂。二审法院以“目击控制”为由,认定为未遂是对法律的适用错误,对此检察院提出抗诉,高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纠正错误的裁判。

7.对在因邻里纠纷引发的杀人案件中杀害两名儿童的行为人判处死缓的可提起抗诉——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重庆市检察院办理的邱守英(女)故意杀人案

案例要旨:因邻里纠纷引发的杀人案件一般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但不应一概而论。对于杀人案件中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同样适用于邻里纠纷引发的死刑案件。对于杀害两名儿童的犯罪分子,其行为属于罪行极其严重,一审法院对其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系法律适用错误,检察院可提起抗诉,二审法院依法进行改判。

8.强奸案件是否构成既遂应查清关键证据——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检察院、九江市检察院办理的谢钱山强奸案

案例要旨:在强奸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对一审判处为强奸罪(未遂)不服的,可以提起抗诉。在抗诉阶段,可以就本案的关键证据进行补充,以证明强奸(既遂)的事实,以求不枉不纵确保司法公正。

9.一审法院对非法行医案件中“造成就诊人死亡”认识错误的,检察院可以提起抗诉——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检察院、泉州市检察院办理的陈时发非法行医案

案例要旨:非法行医案件中适用“造成就诊人死亡”的规定时,应当明确非法行医行为与就诊人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当非法行医行为对被害人死亡起决定性因素的才适用“造成就诊人死亡”的情形。在这类案件中司法鉴定中心对“因果关系”作出的鉴定意见应予以采信。鉴定意见表明非法行医行为与就诊人死亡的因果关系之间不存在决定性因素的,不宜适用“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相关规定。一审法院未尊重鉴定意见,适用“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系法律适用错误,检察院可提起抗诉,以确保对被告人正确量刑。

10.对利用未公开的信息从事相关证券活动交易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适用缓刑的,可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被告人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抗诉案

案例要旨:对于利用未公开的信息从事相关证券活动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参照刑法关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规定(刑法第180条第1款)处罚。此规定中明确了“情节特别严重”的刑罚,在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件中同样适用。对于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交易的行为,情节严重程度远远超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司法解释的规定的,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在五至十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适用刑罚,不宜适用缓刑。法院对此类案件适用缓刑的,经检察院抗诉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综合案件情况,依法判决三年有期徒刑,不枉不纵。

11.人民检察院就涉案金额与一审法院发生争议的,可提出抗诉——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办理的被告人张守刚职务侵占抗诉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利益输送侵占公司应当利益的,构成职务侵占罪,其非法获取财产的数额影响量刑及对赃物的处理。对于一审法院将其中30%从行为人犯罪数额中予以扣除,作为其个人财产进行处置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提起抗诉,以确保对行为人进行正确的量刑。

12.以对强奸情节存在争议为由提起抗诉的不影响二审法院作出发回重审的裁定——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被告人高宣英强奸抗诉案

案例要旨: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对行为人多次强奸的行为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不当,定性错误的,可以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进行全面审查,经审查认为案件部分事实尚未查清,影响对案件准确地适用法律和量刑的,可依法作出发回重审的裁定。
文章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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