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刑事实务>正文

朱桐辉:《新刑诉法解释》证据部分的亮点、难点及评析

主讲嘉宾:朱桐辉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北京大学诉讼法学博士

天津市法学会诉讼法学分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2021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以下简称《新刑诉法解释》),全文共27章、655条。与《2012年刑诉法解释》相比,《新刑诉法解释》新增三章107条,作实质修改的条文超过200条。其中,第四章有关证据部分的新增条文达20条,作出了诸多修改和完善。朱桐辉老师首先就《新刑诉法解释》证据部分的进步与缺憾提出了个人见解,重点围绕证据部分的体例与要旨展开了讲授,随后对证据部分的规定逐条进行讲解,内容十分详实。

一、 进步之处

朱老师认为,《新刑诉法解释》证据规定的进步之处在于纳入了电子数据、技术性调查与侦查证据以及事故调查报告等内容,吸收了毒品犯罪案件中的证据规定的合理性内容以及对同步录音录像随案移送做出了更为严格的规定,这不仅体现出最高人民法院对时代性证据的密切关注,而且这些规定本身的内容也体现出对权利的保障以及对公权力的制约,如对作为证据向人民法院移送的讯问录音录像,准许辩护律师查阅切实有效地保障查阅权。

此外,《新刑诉法解释》证据部分对专门性问题形成的专门报告、事故调查报告以及技术调查、侦查证据等内容的细化规定也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可操作性的规范依据。

二、 缺憾之处

朱老师结合《新刑诉法解释》、2010年《两个证据规定》等法律规范,提出了目前法律规定中所存在的缺憾之处。

第一,《新刑诉法解释》第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未随案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在案证据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该条文实际上对检察院移送证据没有做强制性要求,这是一个重大的缺憾,因为这些证据不仅涉及到被告人有罪,还关涉到无罪、最轻的证据,若对检察院的证据移送不做强制性要求,无疑违背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裁判原则,也与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相背离。对这一缺憾而言,只能依据疑罪从无原则做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认定。

第二,朱老师提出“印证”从一定角度来说是刑事司法的证明标准,但是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伪印证”的情形。虽然,2010《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关于隐蔽性证据的规定对“伪印证”问题起到一定的改善作用,但该条文仍然存在一定的缺憾。朱老师提出可将“排除串供、逼供、诱供等可能性”放到前提性位置从而使得印证规则才更为合理。

第三,关于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朱老师认为该条对非法证据的排除实际上设置了两个标准。一是规定“确认有非法行为的”,是很高的标准;二是规定了“不能排除有非法取证行为的”,则是很低的标准。朱老师认为这样不同的排除标准在《新刑诉法解释》中依法没有得到解决。

第四,2016年两高一部印发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2019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证据取证规则》有很多可借鉴的。其中有关虚拟身份与现实身份的同一性认定以及电子介质和使用者关联性认定的相关规定,朱老师认为这些规定为司法实践提供了重要指引。此外,朱老师认为可以增加“指纹DNA证据”的内容以强化“同一性”和“关联性”的认定。然而,《新刑诉法解释》并未纳入这些行之有效的可操作性规定,无疑是一个缺憾。

三、 证据部分的体例与要旨

朱老师认为我国目前证据部分的编排体例十分科学,遵从“一般原则(第一节)、证据的分类审查(第二到八节)、非法证据排除(第九节)、证据的综合审查与运用(第十节)”的顺序进行了科学编排。

其中证据的分类审查部分,朱老师提出,这七节的内容编排也有内在的逻辑,一方面从正面规定应当审查的内容,另一方面从反面考虑审查中遇到的问题,由此判断是否属于瑕疵证据乃至非法证据。而在正面审查中又遵循鉴真、合法性、关联性、完整性的顺序予以规定。朱老师对编排体例的讲授为我们理解证据规定提供了方法论上的指引。

关于证据的审查判断,朱老师认为证据的种类应当是开放的,不应该被限定化。当然,证据种类的开放应当仅限定为对证据资格的放开,关于证据的证明力、作为定案的根据等问题还需要结合个案予以认定。此外,尽管《新刑诉法解释》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形成的报告……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明确了相关事故报告作为证据使用的合法性地位,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应当谨慎审查。

四、 证据部分的重点详解

接着,朱老师详细讲解了证据部分的新增以及实质性修改的条文,对待证事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证据随案移送、同步录音录像、境外证据的判断以及具体证据种类的审查与认定进行了解读。

其中,朱老师细致讲授了电子数据、技术性侦查证据以及非法证据排除的内容。就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与完整性问题,朱老师提出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属于真实性的一部分。就电子数据是否存在非法排除的问题,朱老师给出了肯定的回答,朱老师认为《新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就是关于非法电子证据的排除规则,且相较于传统证据更为严格。关于技侦证据问题,朱老师强调了第一百一十七条新增的兜底条款,即“其他的必要保护措施”是立法前瞻性的表现。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朱老师认为《新刑诉法解释》吸收了诸多有利的规定是一重大的进步,同时,第一百二十三条采取“概括+列举”的立法模式则会更为完善。

文章来源:尚权刑辩学院

声明:本网站文章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转载的文章我们已经尽可能的对作者和来源进行了注明,若因故疏忽,造成漏注,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根据著作权人的要求,立即更正或者删除有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