诽谤罪历来以自诉为原则、公诉为例外,但当诽谤行为借助网络平台呈爆发式传播、殃及多名不特定被害人时,自诉程序还能否承担起及时救济的功能?情节严重的入罪门槛又该如何量化把握?张某诽谤案作为公安部公布的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对网络诽谤犯罪的构成要件认定与程序适用作出了较为完整的示范。
一、案情简述
被告人张某以提供情感咨询服务收取钱款谋利,因未能达成客户李某某的诉求,应李某某要求,利用其手机在某中学工作群中发布捏造损害该校十名教师名誉的虚假信息,后又伙同李某某将截图发布至朋友圈,并制作成视频在其个人抖音账号发布,致使该虚假信息广泛传播。经勘查,涉案视频播放量一点六万次,转发量二千八百九十二条。检察机关以诽谤罪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定张某构成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核心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集中于三个层面:其一,被告人在网络空间中捏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是否符合诽谤罪客观构成要件中“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认定标准;其二,涉案信息的传播规模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入罪门槛;其三,本案侵害对象为特定学校的多名教师,是否应当突破诽谤罪一般以自诉为原则的程序惯例,适用公诉程序追究刑事责任。
三、法理与实务辨析
(一)网络语境下捏造、篡改、散布行为的认定
网络诽谤犯罪在客观行为上表现为捏造事实加散布、篡改事实加散布、明知是捏造的事实仍散布三种方式,但因网络传播特性而呈现出新的样态。捏造的事实往往以聊天截图、视频等多种形式叠加呈现,且不要求全部内容虚假,只需虚假程度足以损害他人名誉即可;篡改则是对他人原始信息的实质性更改,无论原始信息来源于本人发布还是他人转发;散布须具备公开性,向不特定社会公众传播,若仅限于私人之间小范围流转,一般难以评价为犯罪意义上的散布。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并非仅凭空捏造,而是根据他人提供的人员信息,编造涉及具体教师的不实内容,并先后通过微信工作群、朋友圈、抖音账号等多个平台叠加传播,体现了网络诽谤犯罪捏造与散布行为反复叠加、多平台联动的典型特征。
(二)情节严重的三重认定标准
网络诽谤犯罪以情节严重作为入罪门槛,具体包含数量标准、危害后果标准与主观恶性标准三种路径。数量标准是指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危害后果标准是指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但需审查该后果与诽谤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主观恶性标准则针对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情形,体现对屡教不改者的从严评价。三种标准彼此独立,满足其一即可认定情节严重。
随意损害多名被害人名誉,并引发公众对特定群体、特定行业、特定领域、特定地域的广泛质疑,影响社会活动正常开展的,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可适用公诉程序依法裁判。
本案适用的是数量标准,涉案视频实际播放量、转发量均已远超司法解释设定的门槛,故径直认定为情节严重。需要注意的是,数量标准的适用并非简单的机械比对,被害人自行反复浏览等不能反映实际传播效果的数据应当予以剔除,这一细节对辩护实务具有重要意义。
(三)自诉困境与公诉程序的激活逻辑
诽谤罪长期以自诉为原则,但网络诽谤案件近年来自诉胜诉率明显偏低,核心症结在于自诉人取证能力有限,难以固定网络空间中隐匿、易变的证据。相关规范性文件已就公安机关协助自诉人取证作出细化规定,但协助调查的证明标准仍停留在立案条件层面,与最终定案所需的确实、充分标准存在落差,实践中仍可能出现立案后难以定案的局面。在此背景下,公诉程序的激活成为救济不特定多数被害人权益的重要路径,其判断标准已从单纯的被害人人数,扩展为综合侵害对象、目的、方法及动机等要素进行整体评价,随意选定被害人、引发公众对特定群体或领域普遍质疑的情形,即便被害人为数不多,亦可能被认定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而启动公诉。
本案中,张某诽谤的对象是与其素不相识的十名中学教师,其行为的随意性使得社会公众产生了普遍的自危感,危害范围已超出传统熟人社会中个体名誉受损的范畴,故办案机关依法启动公诉程序追究其刑事责任,具有充分的合理性。
四、辩护策略与路径
结合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网络诽谤案件的辩护空间可从以下方向展开。第一,捏造与真实成分的区分审查。若涉案信息并非全部虚构,辩护人应重点审查真实成分是否已使虚假部分不足以造成实质性名誉损害,进而争取罪与非罪的辩护空间。第二,数量标准的精细化质证。应逐一核实涉案信息的实际点击、浏览、转发数据来源与统计方式,排除被害人自行浏览、重复统计、机器刷量等不能反映真实传播效果的数据,争取数量门槛不成立的辩护结果。第三,因果关系的审慎论证。若指控涉及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辩护人应重点审查该后果与诽谤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其他介入因素,避免因果关系被不当扩大认定。第四,公诉必要性的审查。对于被害人系单一或少数人的案件,辩护人可从侵害对象是否具有随意性、是否确已引发对特定群体或领域的广泛质疑等角度,论证是否达到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公诉启动条件,对不当适用公诉程序的情形提出程序性异议。第五,从宽情节的充分主张。对于确已构成犯罪的当事人,应积极收集坦白、认罪认罚、初犯偶犯、被害人谅解等从宽情节,争取量刑上的从轻处理。
五、实务启示与思考
第一,办理网络诽谤案件,须结合网络传播特性理解捏造、篡改、散布三种行为方式,尤其应关注信息在多平台叠加传播中呈现的反复捏造、自导自演等新样态。第二,情节严重的三重认定标准各有侧重,辩护律师应根据个案证据特点选择最有利的质证切入点,数量标准因其客观性强,往往是质证的重点方向。第三,公诉程序的适用边界正随着司法解释与指导意见的完善不断细化,辩护律师应密切关注侵害对象随意性、社会秩序影响等综合认定要素的最新适用动态。第四,与委托人沟通时,应向其说明网络传播数据在此类案件中证明力较强、留痕特征明显的现实,引导其理性评估案件走向,及时把握认罪认罚从宽的程序利益。
六、结语
张某诽谤案表明,网络诽谤犯罪的认定需要在捏造篡改行为的实质判断、情节严重的多元标准适用以及自诉与公诉程序的合理衔接三个层面协同展开。该案通过数量标准认定情节严重、通过侵害对象随意性激活公诉程序,为网络诽谤犯罪的司法治理与刑事辩护实务提供了清晰的参照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