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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水军转赞评行为非法经营罪认定

——以虚假流量入罪标准的实务展开为视角

本文收录于 计算机网络犯罪辩护 共 24 篇

网络水军有偿提供批量转发、点赞、评论服务,既未伪造商品交易,也未编造具体不实内容,能否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虚假流量是否属于司法解释规制的“虚假信息”?冀某菲等人非法经营案对这一长期存在争议的问题作出了明确回应,为规制流量造假产业链提供了裁判指引。

一、案情简述

2021年7月至2023年2月期间,被告人冀某菲出资并伙同王某、孙某遵、宗某、周某庆、许某斌、秦某琴等人分设商务组、运营组、数据组,为客户提供批量虚假转发、点赞、评论服务,将客户发布的微博内容推上热搜,从中非法获利。经统计,涉案非法经营数额共计4259万余元,冀某菲个人非法获利2400万余元,其余被告人分别获利8万元至45万元不等。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冀某菲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万元,其余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三年不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核心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集中于一个核心问题:网络水军有偿提供批量转发、点赞、评论服务的行为,能否评价为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进而构成非法经营罪。围绕该问题,进一步衍生出三个需要具体展开的子问题:其一,该行为是否违反国家规定;其二,批量转赞评所形成的虚假流量能否认定为“虚假信息”;其三,在缺乏合法经营场景对照的情况下,该行为是否符合非法经营罪的规范保护目的,以及刑事打击范围应当如何限缩。

三、法理与实务辨析

(一)批量转赞评行为是否违反国家规定

认定非法经营罪的前提是行为违反国家规定,具体依据主要指向相关行政法规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规制。实践中存在将“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限缩解释为门户网站、接入服务等基础性服务,进而将刷单炒信、刷量引流排除在外的观点。但从规范体系看,相关司法解释已将有偿删除信息、有偿发布虚假信息明确列为非法经营行为,而这两类行为同样不属于基础信息服务;且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定义本身即涵盖向用户提供信息的各类服务活动,刷量引流并无理由被排除在外。据此,网络水军提供批量转赞评服务未经许可或备案的,应认定为违反国家规定。

(二)批量转赞评所形成的虚假流量是否属于虚假信息

此前多有观点认为,转赞评过程中产生的数据均系真实数据,不属于虚假信息。对此需要从信息的本质属性重新审视:点赞、评论、转发均是依托电子数据表达用户偏好的信息形式,当这类互动行为并非源于用户真实意愿,而是有偿批量制造的结果时,其所承载的“用户偏好”内容便是虚假的。尤其是在转赞评形成聚集效应、具备流量属性后,流量本身已经成为独立于原始内容的新信息,直接影响商品的市场排序、明星的商业价值、作品的传播效果。

网络水军有偿提供批量转发、点赞、评论等服务,影响相关市场主体判断,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属于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情形,情节严重的,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由此可见,判断是否构成虚假信息,关键不在于单个点赞、评论的技术真实性,而在于其所传递的用户偏好信号是否失真,这一实质判断标准是本案说理的核心。

(三)非法经营罪规范保护目的的审视与打击范围的限缩

非法经营罪兜底条款的适用需要审慎把握与前三款行为的协调关系,但并非所有法定非法经营情形均以破坏国家专营许可制度为前提,有偿删除信息等情形本身即无对应的合法经营场景。因此,判断的重心应回归至该罪的规范保护目的——是否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批量转赞评行为扭曲了流量这一数字经济时代核心的市场信号,使真正依靠自身质量参与竞争的市场主体处于不公平地位,符合该规范保护目的。但与此同时,裁判也强调了打击范围的限缩:单纯提供假粉丝数量、点赞、浏览数量等尚未对市场经济秩序造成破坏的情形,不宜评价为非法经营罪;闲散水军因社会危害性较低、甚至可能沦为受害者,一般不宜动用刑法评价;网络水军的雇佣者仅系客户之一、未明显加剧社会危害性的,一般也不宜认定为共犯,唯有其行为对网络水军的违法犯罪具有必要性或直接推动作用、情节严重时,方存在共同犯罪的适用空间。

四、辩护策略与路径

结合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辩护律师在办理网络水军类案件时可从以下方向展开工作。第一,违反国家规定要件的审查。应核实涉案主体是否确未取得相应经营许可或备案,若相关服务实际已完成合规备案,则该要件不能成立,存在无罪空间。第二,虚假信息要件与市场秩序影响的实质审查。应重点审查涉案转赞评行为是否确已形成具有流量属性的聚集效应,并对相关市场主体的判断产生实际影响;若行为规模较小、未达到扭曲市场信号的程度,可主张情节显著轻微或不构成本罪。第三,被告人角色与地位的区分。对于团伙作案中处于数据组、运营组等辅助执行环节的人员,应重点收集能够证明其获利较少、参与程度较低、不掌握核心运营决策的证据,争取从犯认定与量刑上的从宽处理。第四,客户方共犯地位的审慎评价。若当事人系委托网络水军提供服务的客户之一,辩护人应重点论证其行为对网络水军整体违法犯罪活动并未起到必要性或直接推动作用,避免被不当纳入共同犯罪评价范围。第五,非法经营数额的精细化核算。应逐笔核实涉案交易记录、资金流水与实际转赞评服务的对应关系,防止将闲散水军费用、平台正常推广费用等不当计入非法经营数额。

五、实务启示与思考

第一,办理网络水军类非法经营案件,须把握虚假信息认定的实质标准,即用户偏好信号是否失真,而非拘泥于点赞、评论等单一数据的技术真实性,这一思路同样适用于其他新型流量造假行为的定性分析。第二,非法经营罪打击范围的限缩具有重要的辩护价值,闲散水军与网络水军雇佣者的刑事责任边界并非当然一致,辩护律师应结合当事人在产业链条中的具体位置精细化论证。第三,涉众型网络水军案件通常涉及商务组、运营组、数据组等分工体系,办案中应注重收集反映各环节人员参与深度、获利情况的书证、电子数据,为区分主从犯地位提供扎实依据。第四,随着人工智能技术在流量造假领域的应用日趋普遍,此类案件的技术侦查手段与证据形式将持续演变,辩护律师需保持对相关技术发展与司法解释适用动态的持续关注。

六、结语

冀某菲等人非法经营案确立了网络水军批量转赞评行为的入罪逻辑:违反国家规定、制造具有流量属性的虚假信息、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三个要件缺一不可,同时明确了对闲散水军、雇佣者等外围主体审慎评价的限缩打击立场。该案在虚假信息实质认定与刑事打击范围划定方面提供了清晰的裁判思路,对同类案件的定性分析与辩护路径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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