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自我交易方式骗取网络平台补贴行为的定性
一、 引言
在互联网经济高速发展的背景下,各大网络服务平台为抢占市场份额,常推出各类补贴、垫付等商业激励规则。与此同时,利用平台规则漏洞或通过技术手段进行“薅羊毛”的行为层出不穷。当这种行为从单纯的民事违约、违反平台规则,升级为利用虚假数据“刷单骗补”时,往往面临诈骗罪的刑事指控。如何精准剥离正常商业博弈与刑事欺诈的边界,审查底层电子数据与算法规则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此类案件刑事辩护的核心关键。
二、 案情简述
被告人董某等四名网约车司机,购买未实名手机号注册乘客端并小额充值。四人分别虚构用车订单,用其实际控制的司机端接单,发起短途需求后故意变更目的地大幅延长距离。因乘客端余额不足,触发了网约车平台“公司垫付车费并给予司机补贴”的内部规则。四人借此骗取平台垫付资金及补贴款共计数万余元。法院审理认为,四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钱款,数额较大,均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及罚金。
三、 核心争议焦点提炼
1. 规则利用与虚构事实的界限:行为人利用平台既有的“垫付与补贴”算法规则获取利益,是属于单纯的违反平台协议的违规行为,还是刑法意义上“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客观欺骗行为?
2. “自我交易”的刑法定性:在没有真实交易对象与服务内容的情况下,采用“左手倒右手”的自我交易制造虚假行车轨迹与订单数据,能否直接等同于使被害人(平台)陷入错误认识?
四、 法理与实务辨析
第一,单纯的“规则利用”与“虚构事实”存在本质区别。如果行为人提供了真实的服务,仅是利用了平台规则的不完善获取了超额利益,通常属于民事纠纷范畴。但在本案中,平台发放补贴和垫付资金的基础前提是“真实存在的客运服务”。被告人伪造乘客身份、虚构乘车需求、伪造行车轨迹,其本质是向平台系统输入虚假的底层数据,这属于典型的“虚构事实”。
第二,“自我交易”触发系统结算等同于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现代互联网企业的财产处分往往依赖于计算机系统与算法程序的自动审核。行为人通过控制多个端点(乘客端与司机端)进行自我交易,制造出符合补贴触发条件的表象数据。平台系统基于这些虚假数据,作出了符合预设逻辑的财产处分(垫付及发放补贴)。这种对机器系统的欺骗,在法理上直接穿透为对平台管理者(被害人)的欺骗,符合诈骗罪的构造。
五、 辩护策略与路径
办理此类涉互联网数据与平台规则的刑事案件,辩护律师可重点从以下路径展开审查与辩护:
切入点一:海量电子数据的实质审查与金额剥离。涉案数额直接关乎量刑。律师必须要求查阅原始后台电子数据,审查所谓的“虚假订单”中是否混杂了真实乘客的订单。对于缺乏设备MAC地址重合、IP地址高度一致等关键排他性证据的订单,应坚决要求从犯罪数额中予以剥离。
切入点二:深究被害单位的规则漏洞与管理过错。部分平台为追求融资数据,对早期的刷单行为采取默许甚至纵容态度。辩护律师应审查平台是否设置了基本的防刷单风控机制。若平台存在严重风控缺失或变相鼓励,可作为被害人存在过错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予以提出。
切入点三:主观目的之精细化辩误。需区分行为人是为了“提高平台信用分/活跃度”还是“直接套取资金”。若有证据表明部分自我交易仅是为了完成平台考核任务以免遭清退,并未实际提现或获取财产性利益,则可对该部分行为的“非法占有目的”进行有力阻击。
六、 实务启示与思考
此类案件的办理对刑事律师提出了较高的技术素养要求。面对刑民交叉与技术交叉的双重复杂性,辩护律师不能仅停留在传统的言词证据审查上。实务操作中,必须建立“数据验证”思维,敏锐捕捉后台日志、系统结算逻辑、账户关联关系等客观证据,以此来质证被害单位单方出具的《损失情况说明》。同时,在认罪认罚的整体诉讼趋势下,对于证据确实充分的自我交易骗补案,积极引导家属全额退赔往往是实现轻缓化判决(如缓刑或降档处罚)的最有效切入点。
七、 结语
技术手段的迭代并未改变财产犯罪的本质。对于互联网平台中的“自我交易”行为,判断罪与非罪的关键依然在于是否捏造了根本不存在的基础法律事实并以此非法获取了他人财产。刑事辩护律师在面对此类新型案件时,唯有深入理解业务场景与系统逻辑,将代码规则翻译为法律语言,方能在控辩交锋中做到有的放矢,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