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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核准死刑68-谢某故意杀人案

裁判要旨被告人谢某于 2011 年 5 月 8 日,在租住处因感情纠纷与妻子被害人陈某发生争执,用手猛卡陈某脖子致其死亡。卷内证据证实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谢某系在寻衅滋事罪缓刑考验期内再犯。鉴于本案系婚姻家庭矛盾引发,谢某归案后认罪悔罪,复核期间其亲属代为积极筹款 55 万元交至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核准谢某死刑。

复核理由本案发生在家庭内部,因夫妻琐事纠纷引发,被告人谢某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相较于针对不特定对象的恶性犯罪较小。复核期间,合议庭两次深入案发地调解,通过辨析利弊促使谢某父母筹集 55 万元款项交至法院,虽然赔偿数额与被害方 65 万元的谅解底线仍有差距,但双方诉求已显著接近。考虑到被害方家庭经济极度困难、陈某父亲患病急需医疗费,以及谢某与陈某所生幼子急需抚养费等现实因素,不核准死刑并及时将代赔款交付被害方,比核准死刑后导致退款且双方恩怨无法解决更利于保护被害方利益,故认定本案具备不核准死刑的实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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