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被告人邢某某于 2010 年 11 月 12 日晚,因邻里挪车口角纠纷,持折叠水果刀捅刺同宗兄弟被害人邢某甲数刀致其死亡。卷内证据证实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本案系民间琐事引发,邢某某作案时刚满 18 周岁且无前科,归案后认罪悔罪,复核期间经法院数十次沟通及实地主持调解,被告人亲属以房产及土地承包权抵债等方式获得被害方谅解,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核准邢某某死刑。
复核理由本案属于典型的因邻里、亲属间偶发矛盾引发的犯罪,被害人与被告人同属一个家族,邢某某作案时具有临时起意且年纪尚轻的特点。复核期间,最高人民法院采取“以时间换空间”的策略,待被害方激烈情绪随时间淡化且现实经济困难凸显时,多次主持双方调解。通过被告人亲属真诚道歉并倾尽家产(转让房屋及土地承包权)代赔,最终促成被害人亲属在考虑到三个幼子抚养现实后签署谅解协议。这种处理方式有效修复了被破坏的宗亲关系,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故裁定不核准其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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