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被告人黄某某于 2010 年 11 月 12 日,因食堂管理琐事怀疑同事被害人邓某某不满,持菜刀将邓某某杀害后自杀未遂。卷内证据证实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本案系同事琐事引发,黄某某一贯表现良好且作案前情绪异常,归案后深度忏悔,复核期间其亲属积极代赔 20 万元并达成和解,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核准黄某某死刑。
复核理由本案起因极其微小,且被告人黄某某系退伍军人,一贯表现优秀,作案带有明显的激情性。复核期间,承办人制定了详尽的调解方案,通过当面展示被告人的忏悔、退掉机票展示调解决心等细节感化被害方,并针对被害人儿子的心理结节,以“孤儿对孤儿”的情感共鸣(黄某某幼女处境)引导其放下仇恨。在赔偿到位、仇怨化解的基础上,法院还履行承诺为被害方解答了工伤认定疑惑,并建议相关部门做好后续救助与社会舆论引导,实现了案结事了与人心修复,具备不核准死刑的充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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