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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核准死刑71-王某故意杀人案

裁判要旨

被告人王某某于 2011 年 12 月 15 日,因出租车费纠纷与乘客被害人胡某发生厮打,持刀捅刺胡某致死,并捅伤胡某表弟赵某某(重伤)。卷内证据证实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王某某系琐事引发的临时起意杀人,犯罪后具有自首情节,复核期间被告人亲属尽力筹措 20 万元代赔款,并结合法院司法救助解决了重伤被害人的补偿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核准王某某死刑。

复核理由

本案虽造成一死一重伤的严重后果,但起因于几元钱的运费纠纷,且王某某在报警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具有法定从轻处罚的自首情节。复核期间,针对被告人家庭极度贫困、赔偿能力缺失的僵局,法院积极通过多方筹措与沟通,促使王某某母亲筹得 20 万元交付,并创新性地协调二审法院利用信访基金为重伤被害人争取司法救助金。这种“赔偿+救助”的双重保障机制,有效缓解了被害方的经济压力并赢得了其对不核准死刑的认可。综合考虑自首情节、临时起意及民事纠纷化解情况,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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