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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055-039殷某某危险驾驶案

——兼具从重和从宽情节时的量刑处理

2024-06-1-055-039

关键词:

刑事, 危险驾驶罪, 醉驾, 从重, 从轻, 宽严相济

裁判要点:

关于醉驾案件被告人的量刑处理,对具有《意见》规定的多项从重处理情形,特别是多项一般不适用缓刑情形的,虽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宽处理情节,也应体现总体从严。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殷某某酒后驾驶黑色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某处时,撞击路中隔离墩后与对向行驶的两车发生事故,被当场抓获。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殷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殷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10.8毫克/100毫升,属醉酒。案发后,殷某某赔偿事故对方刘某、田某经济损失,取得二人谅解。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8日作出(2024)京0101刑初3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殷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殷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殷某某兼具从重和从宽处理情节。一方面,殷某某醉酒驾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无论是按照行为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还是按照审判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十条的规定,均应从重处理。另一方面,殷某某还具有《意见》第十一条规定的坦白、自愿认罪认罚、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等从宽处理情节。综合考虑殷某某血液酒精含量高达210.8毫克/100毫升,在市区主干道上驾驶,危及公共安全,且客观上也造成与两车相撞的实害后果,量刑上应体现总体从严,对其判处实刑。故依法作出上述裁判。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第1款第2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高检发办字〔2023〕187号)第10条、第11条

一审: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4)京0101刑初39号刑事判决(2024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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