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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055-038吴某危险驾驶案

——二年内因饮酒驾驶被行政处罚后又醉驾的从重处罚

2024-06-1-055-038

关键词:

刑事, 危险驾驶罪, 醉驾, 二年内, 行政处罚, 实刑

裁判要点:

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但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8日,被告人吴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处以行政罚款一千二百元。2024年1月16日19时54分许,吴某在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无牌普通二轮燃油摩托车,途经浙江省瑞安市仙降街道某处时,被民警查获并提取血样。经鉴定,吴某血液酒精含量为95毫克/100毫升,属醉酒。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于2024年2月6日作出(2024)浙0381刑初17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吴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吴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吴某的血液酒精含量虽不满150毫克/100毫升,但其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判处实刑。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综合考虑,依法作出上述裁判。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第1款第2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高检发办字〔2023〕187号)第10条、第12条、第14条

一审: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24)浙0381刑初178号刑事判决(2024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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