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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无罪诈骗案件的犯罪构成与证明标准

案件索引

2018-12-29|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一审|(2018)黑0110刑初168号|

2019-04-12|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19)黑01刑终206号|

裁判要旨

被告人侯鸿曾任陕西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其在陕西省拥有注册资本达1926万元的企业,是具备一定资本实力和社会影响力的女企业家。“被害人”侯继兵自与侯鸿结识后,二人交流频繁,在交往过程中侯继兵向侯鸿之侄转款人民币100万元,后侯继兵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被侯鸿诈骗。在审理阶段,控辩双方向法庭举证了二人自2015年7月相识以来,交往过程中产生的大量短信、微信、通话记录等证据,同时公诉机关也举证了大量的书证及证人证言。侯鸿的行为是否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如何在庞杂的证据中检索到核心证据并予以采信,在案证据是否已经达到了诈骗罪的证明标准,这些问题成为案件审理的关键。最终,法院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侯鸿犯诈骗罪,依法判决侯鸿无罪。裁判过程及结果明确了本案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有效保障了企业家合法利益,对优化区域营商环境做出了贡献,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法院认为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公诉机关的指控缺乏能够锁定侯鸿作案的客观证据证实,侯鸿是否向侯继兵承诺可以办理出租车增容业务不能确认,侯鸿是否向侯继兵索要过钱款不能确认,侯继兵给予侯鸿的100万元钱款之原因是被欺骗还是主动赠与、借出亦不能确认,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在案关于侯鸿有罪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证据锁链,没有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公诉机关指控侯鸿犯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侯鸿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客观,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被告人侯鸿无罪。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指控侯鸿犯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不支持公诉机关认为侯鸿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抗诉意见,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是“证据确实、充分”,具体必须符合几个条件,一是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是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是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文章来源: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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