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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虚假房产证作担保是否构成犯罪的认定

案件索引

2017-09-30|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一审|(2017)甘0502刑初135号|

裁判要旨

诈骗罪和民事欺诈都可表现为在经济活动中采用欺骗方法取得对特定财物的不法占有状态,但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二者相区分的关键所在。在倡导“疑罪从无”理念的当下,法官要更加审慎的运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标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杜绝冤假错案。在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指控的事实尚未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定罪标准时,对该指控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胡林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向被害人方富恩骗取钱款17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林峰诈骗方富恩其余19.3万元、指控胡林峰诈骗杨海中15万元、周长路10万元的事实,公诉机关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胡林峰借款后用于高额消费、挥霍浪费、携款潜逃等,认定胡林峰非法占有上列款项的证据不足,不予支持。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林峰诈骗方富恩17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支持;指控被告人胡林峰诈骗方富恩19.3万、杨海中15万元、周长路10万元的事实尚未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定罪标准,对该部分指控不予支持。

文章来源: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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