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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核准死刑67-孙某故意杀人案

裁判要旨被告人孙某某于 2011 年 7 月 2 日,因不满女友被害人田某提出分手及堕胎,持菜刀、斧子闯入田某家中将其杀害。卷内证据证实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孙某某作案时不满 20 周岁且具有犯罪前科。鉴于本案系恋爱纠纷引发,孙某某犯罪后认罪悔罪,复核期间其父母多次追加赔偿款累计达 60 万元,最终取得被害方谅解,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核准孙某某死刑,并发函建议二审改判死缓并限制减刑。

复核理由本案系典型的恋爱纠纷引发的杀人案件,属于死刑政策中严格控制的案件类型,且孙某某作案时未满 20 周岁,主观心态受感情波动影响较大。复核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合议庭先后两次赴案发地开展调解,充分利用被告人亲属积极筹款及被告人本人深刻悔罪的意愿,对被害方开展耐心细致的法律政策宣传与安抚工作。最终促使被害方在获得 60 万元足额赔偿的情况下,同意对孙某某处以死缓并限制减刑,化解了被害方此前一度反悔、强烈要求死刑的尖锐矛盾,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故裁定不核准其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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