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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核准死刑66-李某故意伤害案

裁判要旨

被告人李某某于 2011 年 8 月 22 日,因怀疑其表妹兼同居妻子马某某有外遇而与其发生争执,持拳头及擀面棍长时间殴打马某某,马某某在躲避过程中滚落楼梯,李某某随后将其送医抢救,马某某最终因失血性及创伤性休克死亡。卷内证据证实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本案系婚姻家庭矛盾激化引发,且二人具有血亲关系,李某某在案发后有送医抢救行为及守护表现,归案后认罪悔罪,复核期间经三级法院联动及多方调解,最终达成和解协议。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核准李某某死刑。

复核理由

本案系因婚姻家庭矛盾激化引发的伤害案件,被告人李某某主观上仅具伤害故意,且在发现被害人身体异常后积极送医抢救并在旁守护,体现了一定的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主要局限于特定家庭内部。虽然被害方前期情绪极度对立、闹访行为严重,但最高人民法院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协同二审及原籍地法院、基层组织、宗教领袖开展了大量艰苦扎实的调解与安抚工作,通过释法说理、经济赔偿与司法救助相结合的手段,最终促使被害人亲属签署和解协议并承诺息诉罢访,实现了案结事了。综上,本案具备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不满足死刑立即执行的严苛要求,故裁定不核准其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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