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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核准死刑65-陈某故意杀人案

裁判要旨

被告人陈某某于 2009 年 8 月 6 日,因再婚妻子被害人刘某坚持离婚,在劝阻无果后持尖刀猛刺刘某颈、胸部数刀致其死亡,随后自杀未遂。卷内证据证实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本案系因婚姻家庭矛盾激化引发,陈某某作案时年近六旬且危害对象特定,归案后认罪悔罪,复核期间其亲属代为积极赔偿,被害方情绪转于缓和并表示服从法院裁判,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核准陈某某死刑。

复核理由

本案系由婚姻家庭纠纷引发的激情犯罪,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陈某某因顾虑晚年生活无着,在沟通失败后情绪失控行凶,虽手段残忍,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悔罪表现。复核期间,承办人充分考量陈某某曾对继女(本案附带民事原告人)履行过抚养义务的亲缘背景,多次组织调解。经努力,被告人之子分批筹集 3 万元赔偿款交至法院;被害人女儿虽未签署书面谅解协议,但态度已明显软化,明确表示理解法官考量并愿意接受法院最终裁判。综合案件背景、被告人年龄及民事赔偿情况,本案具备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不满足死刑立即执行的严苛要求,故裁定不核准其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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