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被告人阿某某于 2012 年 4 月与日某某(另案处理)包乘出租车出行时,被公安机关设卡查获,从其放置在出租车后备箱的行李包中缴获海洛因 12630 克。卷内有侦破经过、毒品称量及鉴定意见、出租车司机证言及辨认笔录、手机通话及短信记录、同案人员供述及阿某某本人的有罪供述等证据,能够明确阿某某参与运输毒品的事实,但因同案人员日某某脱管失联,其涉案情况未彻底查清,无法合理排除阿某某受日某某指使运输毒品的辩解,未达到死刑案件证明标准,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核准阿某某死刑。
复核理由
其一,同案人员日某某的涉案情况存疑且未查清。日某某与阿某某案发时同行,手机短信显示其对日某某有指示、命令性表述,阿某某则有 “请示” 倾向;日某某被抓获时持有现金及银行卡,而阿某某身上无现金,结合短信中 “明天给你买衣服” 的内容,难以排除路上开销由日某某提供的可能。且日某某取保候审后脱管失联,放弃高额保证金的反常行为,进一步印证其可能深度涉案。其二,阿某某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不明确。现有证据无法排除阿某某受日某某指使运输毒品的辩解,也不能查清日某某是否在犯罪中起主导、指挥作用,无法确定阿某某是毒品运输的主犯还是被指使的从犯。综上,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未满足死刑案件 “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 的严格要求,故不核准其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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