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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核准死刑31-王某绑架案

裁判要旨

被告人王某某于 2007 年 1 月将被害人彭甲哄骗至租住处实施绑架,向其父亲彭某乙勒索赎金 20 万元,后声称将彭甲掐死并抛尸江中,且已取出部分赎金,最终被抓获。卷内有抓捕记录、手机通话及短信记录、证人证言及王某某的有罪供述等证据,能够证实王某某实施绑架勒索的事实,但因被害人尸体未被找到,无法完全排除其生存可能,且认定王某某杀害彭甲的证据仅有其供述,后王某某翻供并能作出解释,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核准王某某死刑。

复核理由

其一,关键事实缺乏铁证支撑,被害人生死状态存疑。认定被害人彭甲死亡的核心依据缺失,公安机关经多次打捞及侦查实验仍未找到其尸体,无法通过实物证据确认彭甲已死亡,不能完全排除其生存的合理可能性。其二,杀人事实的证据单一且不稳定。证明王某某杀害彭甲的证据仅有其本人供述,且该供述存在诸多瑕疵:作案手段前后不一致(先供认用刀杀,后改称掐死),二审阶段又翻供否认杀人,辩称此前供述系刑讯逼供及被欺骗,翻供理由具有一定合理性,现有证据无法推翻该辩解。综上,本案认定王某某绑架后杀害被害人的证据未满足死刑案件 “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 的严格要求,故不核准其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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