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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核准死刑32-曹某故意杀人案

裁判要旨

被告人曹某某于 1998 年 8 月伙同张占某、李某甲(均为同案被告人),以拉木耳为名将被害人李某骗出,途中用石头击打、掐扼李某致其昏迷后抛入水渠,致李某溺水死亡,意图谋取其钱财。卷内有被害人亲属尸体指认、证人证言、尸体鉴定意见及三名被告人关于作案基本事实的印证供述等证据,但因被害人尸体高度腐败,身份认定证明力不强,且被告人关于预谋内容、作案手段及过程的供述存在矛盾,与尸检意见亦有出入,未达到死刑案件证明标准,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核准曹某某死刑。

复核理由

其一,被害人身份认定缺乏充分依据。涉案女尸已高度腐败呈巨人观,特征模糊,仅依靠亲属通过相貌、衣着及所谓 “虎牙” 特征指认身份,未形成 DNA 鉴定等科学证据佐证,且尸体实际存在上门牙缺失等与指认不符的情况,身份认定的证明力薄弱,无法完全确认死者即为李某。其二,案件关键事实供述矛盾且与证据冲突。三名被告人对预谋杀人的起因说法不一,曹某某与张占某关于石头击打头部的次数、掐颈行为的供述,与尸体鉴定意见记载的 “仅额部一处钝器创、颈部软骨无骨折” 不符;同时,三人对作案时停车与杀人行为的先后顺序供述存在矛盾,核心作案细节无法统一。综上,本案证据未满足死刑案件 “证据确实、充分,排除一切合理怀疑” 的严格要求,故不核准其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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