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刑事案例>正文

不予核准死刑33-张某故意杀人案

裁判要旨

被告人张某某于 2007 年 9 月 16 日晚,持斧头将被害人张某甲、刘某某夫妇打死,后放火焚烧二人房屋,次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卷内证据能确实、充分认定张某某故意杀人、放火的犯罪事实,且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但张某某辩解系因遭二被害人多次敲诈而杀人,该辩解有证人证言、银行存折存取款记录等证据印证,案发起因尚未查清,而起因事关被害人是否存在严重过错及量刑,未达到死刑案件证明标准,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核准张某某死刑。

复核理由

其一,案发起因存疑且直接影响量刑,未能查清。张某某始终供述因不堪被害人夫妇 “捉奸” 设套后的无休止敲诈而杀人,该辩解并非孤证:两名证人证明张某某投案前曾提及被讹诈 5 万元,其建行存折的取款时间、金额与被害人张某甲的存款记录基本一致;结合张某某平时为人老实、被害人张某甲较霸道及张某甲短期内存款的可疑性,现有证据无法排除张某某遭敲诈的可能性。其二,起因查清与否对量刑至关重要。被害人是否存在敲诈的严重过错,直接关系到对张某某的量刑裁量,而本案未通过充分证据查明该核心起因事实,导致量刑依据不明确。综上,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未满足死刑案件 “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 的严格要求,故不核准其死刑。



阅读 1421 点赞 35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来源于作者原创、公开资料整理或网络转载,转载内容已尽可能注明作者及出处。文章仅供法律学习、实务研究和信息参考,不当然代表本站或律师本人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因法律规定、司法政策、裁判观点及个案事实差异,读者不宜仅依据本文内容作出具体法律判断或处理决定。若本文涉及的署名、来源、版权或内容表述存在不当之处,请权利人或相关主体及时与本站联系;经核实后,本站将依法依规及时更正、补充或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