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被告人张某某于 2007 年 9 月 16 日晚,持斧头将被害人张某甲、刘某某夫妇打死,后放火焚烧二人房屋,次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卷内证据能确实、充分认定张某某故意杀人、放火的犯罪事实,且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但张某某辩解系因遭二被害人多次敲诈而杀人,该辩解有证人证言、银行存折存取款记录等证据印证,案发起因尚未查清,而起因事关被害人是否存在严重过错及量刑,未达到死刑案件证明标准,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核准张某某死刑。
复核理由
其一,案发起因存疑且直接影响量刑,未能查清。张某某始终供述因不堪被害人夫妇 “捉奸” 设套后的无休止敲诈而杀人,该辩解并非孤证:两名证人证明张某某投案前曾提及被讹诈 5 万元,其建行存折的取款时间、金额与被害人张某甲的存款记录基本一致;结合张某某平时为人老实、被害人张某甲较霸道及张某甲短期内存款的可疑性,现有证据无法排除张某某遭敲诈的可能性。其二,起因查清与否对量刑至关重要。被害人是否存在敲诈的严重过错,直接关系到对张某某的量刑裁量,而本案未通过充分证据查明该核心起因事实,导致量刑依据不明确。综上,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未满足死刑案件 “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 的严格要求,故不核准其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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