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执行期间发现遗漏犯罪事实时,如何适用漏罪并罚规则,常常影响最终执行刑期。尤其是多笔同种犯罪事实,有的在刑罚执行完毕前被发现,有的在执行完毕后才查实或供述,能否拆分为多个罪名并多次数罪并罚,是实务中的重要争点。罗某某盗窃案的裁判要旨,对同种漏罪的整体处理给出了清晰规则。
一、案情简述
根据现有材料,罗某某在2017年8月、2018年1月分别扒窃他人手机,价值共计6000余元。其另因盗窃罪已被判刑并于2019年3月18日刑满释放。公安机关在其释放前已掌握其中一笔遗漏盗窃事实,释放当天将其抓获后,罗某某又主动供述另一笔遗漏盗窃事实。二审法院认为,两笔扒窃均为前判遗漏的同种盗窃犯罪事实,应作为一罪累计数额处理,并与原判刑罚依照漏罪规则并罚。
二、核心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集中在三个方面:第一,多笔遗漏盗窃事实应作为一罪处理,还是分别定罪量刑;第二,其中一笔事实在刑罚执行完毕前被发现,另一笔在刑满释放后主动供述,是否影响漏罪并罚适用;第三,一审对两笔盗窃分别量刑并多次并罚,是否构成重复评价和法律适用错误。
三、法理与实务辨析
(一)漏罪并罚的对象是遗漏犯罪而非每一笔事实
刑法关于漏罪并罚的规则,针对的是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犯罪分子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情形。这里需要判断的是“漏罪”整体,而不是机械地以每一笔事实被发现的时间分别适用不同规则。本案中,两笔盗窃事实均发生在前判之前,均未被前判处理,属于同一遗漏盗窃犯罪的组成部分。
(二)同种盗窃数罪通常应累计数额作一罪处断
盗窃罪属于典型数额犯。行为人多次实施盗窃,能够在一次判决中处理的,通常应累计数额,按一罪评价,而不是对每一笔盗窃分别定罪量刑。本案中,两次扒窃均为盗窃罪同种事实,价值共计6000余元,数额较大。二审法院认定一审将同种漏罪拆分并两次数罪并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三)发现时间应整体把握侦查连续性
本案特殊之处在于,第一笔遗漏事实在刑满释放前已被公安机关掌握,第二笔是在刑满释放后由罗某某主动供述并经查证属实。二审法院认为,侦查活动具有连续性,全部遗漏罪行查实时间可能延伸至刑罚执行完毕后;应整体把握遗漏犯罪发现时间。本案可认定为前判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的漏罪,适用刑法第七十条漏罪并罚规则。
(四)多次并罚会造成刑罚评价失衡
一审先将第一笔作为漏罪与原判刑罚并罚,又将第二笔另行定罪后再与前述结果并罚,导致同种遗漏盗窃事实被拆分处理。二审纠正这一做法,改为对两笔盗窃累计评价后一次定罪量刑,再与原判刑罚并罚。该处理避免了同种犯罪事实被重复评价,也更符合数额犯的整体评价逻辑。
四、辩护策略与路径
办理漏罪并罚案件,辩护人首先应梳理时间轴:遗漏犯罪发生时间、前判宣告时间、刑罚执行完毕时间、公安机关掌握线索时间、被告人供述时间、查证属实时间。只有明确这些节点,才能判断适用刑法第七十条还是其他规则。
其次,应判断遗漏事实是一罪还是数罪。对于盗窃、诈骗等数额犯,多笔同种事实若可在一次判决中处理,应主张累计数额作一罪处断。只有犯罪性质不同、罪名不同,或依法应分别评价时,才进入多个漏罪的并罚问题。
再次,应防止同种漏罪被拆分后重复并罚。辩护人可审查起诉书和判决书是否将多笔同种事实分别定罪量刑,是否先后多次适用数罪并罚,是否导致刑期畸重。若存在拆分评价,应从同种数罪一罪处断、数额累计和漏罪整体发现角度提出抗辩。
最后,对主动供述未掌握事实的部分,应争取自首或坦白评价。本案中,第二笔盗窃事实系到案后主动供述并查证属实。即便该事实仍纳入漏罪整体处理,也不妨碍在量刑中评价其如实供述、主动交代、认罪悔罪等从宽情节。
五、实务启示与思考
罗某某案提示,漏罪并罚不能机械化处理为“发现一笔并罚一次”。对同种数额犯,司法机关应先判断遗漏事实的整体性质,再决定如何定罪量刑和并罚。若忽视同种犯罪的一罪评价规则,将多笔盗窃分别处罚,可能导致刑罚过度累加。
对刑事辩护而言,漏罪案件的关键不只是争取低量刑,还包括纠正并罚结构。并罚结构一旦错误,即使单笔量刑看似不重,最终执行刑期也可能明显偏重。因此,辩护人应把罪数判断、数额累计和发现时间整体把握作为核心审查内容。
结语
罗某某盗窃案的裁判规则可以概括为:多笔遗漏盗窃事实属于同种数额犯,能够一次处理的,应累计数额按一罪处断;发现漏罪的时间应结合侦查连续性整体判断,而不宜以每笔事实查实时间机械拆分;对同种漏罪分别定罪并多次数罪并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该案为漏罪并罚中的罪数辩护和刑期结构审查提供了直接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