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被告人李某于 2008 年 11 月 22 日,因无法接受前女友被害人梁某某与其分手并迅速与李某甲结婚,且涉及经济纠纷未能解决,购买尖刀前往梁某某原籍,在公共场所持刀捅刺梁某某及李某甲,致梁某某死亡、李某甲重伤。卷内证据证实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本案系婚恋纠纷引发,梁某某在处理感情及经济纠纷上存在不当,对矛盾激化负有一定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期间,通过多方联动的调解工作,消除被告人亲属误解并促成赔偿,最终取得被害方谅解,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核准李某死刑。
复核理由
本案系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激情犯罪。被害人梁某某在与李某分手后短期内即与他人结婚,且未能及时返还收受的钱款并回避沟通,对引发本案具有一定责任。复核期间,承办人针对被告人亲属因误解而产生的抵触情绪,协同其原籍派出所及律师共同开展释法说理,促使亲属从质疑转为配合筹款;同时考虑到李某女儿学业优秀且对其依赖感强等家庭因素,从人道主义与社会修复角度出发,积极引导调解。被害人李某甲在理解政策后,同意接受由被告人亲属及律师筹集的 5 万元赔偿款并出具谅解书。此外,法院积极协调当地政法机关为被害方申请司法救助及低保,妥善解决了被害方的实际困难。综上,本案具备法定及酌定从轻情节,不满足死刑立即执行的严苛要求,故裁定不核准其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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