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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核准死刑63-闫某故意杀人案

裁判要旨

被告人闫某某于 2010 年 12 月 7 日,因家庭琐事与其母亲发生争执并损毁财物,在与其亲兄弟被害人闫某甲发生的厮打中,持尖刀捅刺闫某甲致其死亡。卷内证据证实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本案系发生在家庭内部的“亲亲相犯”,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闫某某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期间通过“一对一”约谈深挖家属真实意愿,有效缓和了被害方的对立情绪,具备不核准死刑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核准闫某某死刑。

复核理由

本案系由家庭内部矛盾引发的兄弟间激情犯罪,具有特定的发生背景,社会危害性与针对不特定对象的恶性犯罪有所区别。复核期间,合议庭深入案发地开展了大量细致的群众工作与亲情疏导,通过对被害人各亲属心理状态的缜密分析,发现被害人父亲与儿子虽迫于家庭压力未在笔录中明确表态,但实则已接受不核准死刑的意见;态度最坚决的母亲亦存在“又爱又恨”的心理复杂性,整体被害方情绪已呈现缓和趋势。此外,被告人亲属在经济困难情况下仍积极筹款代赔,体现了悔罪诚意。综合考虑亲属关系的修复与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本案不宜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故裁定不核准其死刑。



文章来源:郑州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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