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刑事案例>正文

不予核准死刑62-范某故意杀人案

裁判要旨

被告人范某某于 2010 年 1 月 25 日,因长期邻里通道纠纷,在被害人范某甲、李某某等人冲进其家中打砸并殴打其家人的过程中,持尖刀捅刺致范某甲、陈某某死亡,范某乙及李某某轻微伤。卷内证据证实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本案系民间纠纷引发,被害方拒不执行政府改道决定且持械入室寻衅,在起因和激化矛盾上负有明显过错,范某某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期间通过扎实的调解工作化解了双方深层积怨,被害方最终接受赔偿并表示谅解,据此裁定不核准范某某死刑。

复核理由

本案系由长期邻里矛盾引发的激情犯罪,被害方对引发案件负有重大责任。案发前被害方拒不履行政府行政决定,案发当晚又无端滋事入室打砸殴打被告人,范某某在遭受不法侵害时持刀反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较轻。复核期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现场核证、入村调查、多次接访、联合救助”等深入细致的工作,不仅查明了被害方过错较大的事实,还积极协调地方政府落实救助资金并解决被害方低保、危房改造等实际困难。最终促成被告人亲属代赔与司法救助相结合的赔偿方案,取得了被害方一致谅解并服判息诉,实现了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综上,本案不满足死刑立即执行的严苛要求,故裁定不核准其死刑。


文章来源:郑州律师网

声明:本网站文章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转载的文章我们已经尽可能的对作者和来源进行了注明,若因故疏忽,造成漏注,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根据著作权人的要求,立即更正或者删除有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