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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开设赌场共谋,也无开设赌场行为,不构罪

裁判要旨

被告人仅是在他人名下的场所内当庄,没有证据证明与他人在主观上存在共谋,或被告人认识到其是在与他人共同实施开设赌场的行为,被告人不具有与他人共同开设赌场的行为。

案例索引

(2017)琼0108刑初367号

基本案情

位于海口市××区房是被告人杨某家庭房产,其与妻子胡某住在二楼,一楼则租给他人经营夜宵生意,白天一楼处于空闲开放状态。一楼房间内除经营夜宵使用的桌椅板凳外,杨某还放置了一张麻将桌。附近居民时常在该房屋一楼聚集进行打麻将、玩牌九,并时有参与者利用牌九进行小额的赌输赢等活动,被告人杨某对前来该场地打麻将、玩牌九及搀有赌博的情况清楚并知情且持放任不管的态度。2016年8月16日一早,被告人杨某与妻子胡某离开三江镇回文昌东路镇老家,下午6点多才回到三江镇。当日11时许,被告人何某见该房屋一楼有人想玩牌九但无人当庄,便自告其来当庄并规定下注最小5元最大100元后,与其他人员玩起了牌九。12时20分许,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治安大队联合三江派出所民警抓赌时,在该房内当场抓获正在当庄的被告人何某,并查获参赌人员王某、陈某1、陈某2、冯某、徐某、王某2等6人,查扣人民币共计2460元(其中何瑞道1200元)以及牌九一副。次日,杨某被民警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

法院认为

被告人杨某虽为涉案场所的实际所有人,但公诉机关指控其开设赌场即提供赌博场所及赌具供他人进行赌博并从中营利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首先,杨某将涉赌房屋租赁给他人,不直接管理该房屋;其次,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涉赌场所内的赌具即牌九是由杨某提供的;再次,关于营利的问题,现只有证人证言称在该房屋内赌博后庄家都会放50元场地费在桌子上给房主,缺少直接证据,该钱庄家给没给,是否给了杨某均不确定。此外,现有证据亦不能证实50元场地费是由被告人杨某收取的,杨某也始终否认其收取过场地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犯开设赌场罪,因定罪证据不足,所指控罪名不成立。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犯开设赌场罪能否成立。经查,第一,被告人何某是在见有人欲玩牌九赌博时,临时起意自行当庄参与赌博,其行为不符合开设赌场罪的必备要件。第二,被告人何某仅是在被告人杨某名下的场所内当庄,没有证据证明二被告人在主观上存在共谋,或被告人何某认识到其是在与被告人杨某共同实施开设赌场的行为,被告人何某亦不具有与他人共同开设赌场的行为。因此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犯开设赌场罪,亦缺乏证据,对其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综上所述,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杨某、何某犯开设赌场罪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不足以认定被告人杨某、何某犯开设赌场罪,应当依法宣告被告人杨某、何某无罪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杨某无罪。

二、被告人何某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文章来源: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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