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当犯罪所得不是现金,而是一枚枚"泰达币"时,定罪量刑所依赖的数额标准该如何计算?虚拟货币在国内已被明确定性为不具有法偿性、不得作为货币流通的特殊财产,但这并不意味着以虚拟货币为交易对价的犯罪所得可以游离于数额认定体系之外。周某、刘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一案,恰恰提供了一个观察虚拟货币违法所得如何被纳入现行数额认定框架、并直接决定"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分野的典型样本。这一价值折算规则背后的说理逻辑,是辩护律师在办理涉虚拟货币犯罪案件时必须掌握的核心工具。
案情简述
2023年,周某、刘某共谋通过钓鱼软件非法获取培训机构类公司邮箱账号密码万余组并出售获利,收取买家支付的虚拟货币"泰达币"作为对价,二人共分得7366.01个泰达币。一审法院认定该笔违法所得折合人民币50604元,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分别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刘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二被告人上诉后,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核心争议焦点提炼
本案作为入库参考性案例,其裁判价值高度集中于一个问题:当行为人违法所得系虚拟货币而非法定货币时,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何种标准、按照何种时间节点的汇率,将该虚拟货币折算为人民币数额,以准确适用"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和"违法所得二万五千元以上"分别对应"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档次。这一问题的实质,是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的政策定性与刑事司法中数额认定必要性之间的衔接方式。
法理与实务辨析
(一)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但客观经济价值不因此归零
裁判理由明确指出,根据相关部门规范性文件,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国家对此采取严格管控政策。但裁判理由同时强调,虚拟货币客观上具有经济价值,如果因其不具有法偿性就在刑事诉讼中放弃对其价值的认定,反而会为行为人提供一条通过收取虚拟货币而规避数额型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路径。这一说理体现了行政监管定性与刑事责任认定之间的功能区分:监管政策否定虚拟货币的货币地位,目的在于防范金融风险;而刑事司法认定其经济价值,目的在于实现罪责刑相适应,二者并不矛盾,也不能相互替代。
(二)稳定币的折算路径:先挂钩外币,再套用人民币汇率
对于类似"泰达币"这类与特定外币保持稳定挂钩比例的虚拟货币,裁判理由给出了具体的折算方法:先将该虚拟货币按照挂钩比例折算为对应外币,再依据该外币与人民币的汇率进行换算。本案中,泰达币通常情形下与美元按照1:1比例挂钩,据此,法院首先将涉案泰达币数量等值折算为美元,再依据人民币对美元汇率换算为人民币数额。这一路径的价值在于提供了一套可复制、可验证的计算方法,避免了在缺乏统一交易市场报价的情况下,虚拟货币价值认定陷入无法量化的困境。
(三)"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在汇率选取时点上的具体落实
值得辩护律师特别关注的是,裁判理由对于汇率时点的选取采取了对被告人有利的处理方式:对于虚拟货币系在某一时间段内违法所得的,应当以该时间段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每日公布的人民币对该外币汇率中间价的最低值进行计算。本案中二被告人的违法所得跨越2023年4月19日至6月26日,法院并未按照案发时点或平均值计算,而是选取了该期间内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的最低值,即1美元兑6.87元人民币进行折算。这一做法在具体规则缺位的情况下,通过援引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理念,为虚拟货币数额认定提供了统一、稳定且相对宽和的计算基准,也为此类案件的数额认定树立了可参照的裁判尺度。
辩护策略与路径
(一)数额认定环节的审查重点
办理涉虚拟货币违法所得案件,辩护律师首先应当核实涉案虚拟货币的种类及其价值稳定机制,区分是与法定货币稳定挂钩的"稳定币",还是价格波动较大的其他类型虚拟货币,二者的价值认定思路可能存在差异。对于稳定币,应当重点核查侦查机关及公诉机关在换算过程中所选取的挂钩比例、汇率来源及具体时点是否符合有利于被告人的最低值原则,若发现控方选取的汇率高于涉案期间的最低中间价,应当及时提出异议并要求重新核算,这直接关系到罪名是否达到"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的门槛,进而影响量刑幅度。
(二)违法所得数额是否准确关系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辩护空间
由于本罪的入罪与升档标准均以具体数额为节点(如违法所得五千元、二万五千元),辩护律师应当结合全案证据,审查涉案虚拟货币数量的认定是否准确、是否存在重复计算或计算基础不清的问题,必要时可要求控方提供完整的虚拟货币流转记录及交易时间节点,核实换算所依据的时间区间是否与实际违法所得的实际取得时间相符。若经重新核算后数额低于"情节特别严重"的门槛,则可能直接影响量刑档次的适用,这是本类案件量刑辩护中最具实际意义的着力点之一。
(三)自愿认罪认罚与退缴违法所得的从宽情节把握
本案二被告人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这一情节被法院纳入量刑考量。辩护律师在办理同类案件时,应当及时向委托人说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及现实意义,并协助委托人及时、足额退缴违法所得,这既是重要的酌定从宽情节,也有助于在附带的財产处置环节(如违法所得追缴范围)争取更为有利的处理结果。
实务启示与思考
第一,涉虚拟货币犯罪案件的数额认定,本质上仍然要回归传统数额型犯罪的证据审查思维,即换算依据、换算方法、换算时点均需要有明确、可查证的规范性文件或权威汇率数据支撑,辩护律师应当养成主动核查换算过程的办案习惯,而非默认接受控方提供的换算结果。第二,"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在数额认定规则空白地带具有重要的辩护价值,凡遇及虚拟货币、境外资产等缺乏统一定价标准的违法所得认定问题,均可尝试援引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裁判理念,主张适用对被告人更为有利的计算基准。第三,认罪认罚与退缴违法所得,在涉虚拟货币犯罪案件中往往是影响最终量刑结果的重要变量,辩护律师应当尽早协助委托人完成退赃退赔工作,并将相关凭证及时提交法庭。第四,对于本案所涉及的参考性案例定位,辩护律师在办理类案时应当重视其规则指引价值,将其援引作为说服法庭采纳有利于被告人计算方法的重要依据。
结语
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的政策定性,并不能成为犯罪所得价值认定的"真空地带"。本案确立的折算路径与有利于被告人的汇率选取规则,既堵住了通过虚拟货币规避数额型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漏洞,也为辩护律师在具体个案中争取更为准确、公允的数额认定提供了明确的说理依据和操作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