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被告人魁某某于 2011 年 1 月 20 日晚,伪装后驾驶摩托车至某农贸市场,进入被害人杨某某经营的电器铺,持尖刀将其刺死并劫走挎包及财物,后返回确认杨某某死亡后逃离,将赃物销毁、现金挥霍。卷内有监控录像、证人指认、提取的车辆衣物及尖刀、魁某某的有罪供述等证据,但本案关键证人证言存在重大瑕疵,公安机关破案经过不清,缺乏将魁某某与犯罪事实直接关联的客观证据,且其供述不稳定,全案证据单薄未达到死刑案件证明标准,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核准魁某某死刑。
复核理由
其一,关键言词证据存在严重缺陷,证明力不足。目击证人张某的证言关键内容系填充且未按指印,辨认缺乏监护人签字且无法明确肯定作案人;证人陈某某对模糊监控截图的指认可能受心理暗示影响,证明力较弱;被害人亲属曾指认他人作案,公安机关未提供排除该嫌疑的充分证据。其二,侦查程序存在疏漏,破案依据不明。公安机关在证人提及魁某某嫌疑后长时间未开展有效侦查,拘留逮捕依据不清,侦查实验等关键工作无记录留存。其三,客观关联证据缺失,无法锁定作案事实。提取的摩托车、衣物、尖刀等物品未检出被害人相关痕迹,作案工具、赃物等未查获,监控仅能证明特征相符,无法实现同一性认定。其四,被告人供述前后矛盾,稳定性不足,部分内容与证人证言、现场情况相悖,进一步削弱了证据可信度。综上,本案证据未满足死刑案件 “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 的严格要求,故不核准其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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